作者: 刘昭文
中国法院网讯 因夫妻关系不睦,四川蓬安女子龙梅(化名)外出务工。随后,其夫曾辉(化名)到龙梅务工地进行跟踪并据此怀疑其有外遇。协商离婚无果,盛怒之下的曾辉竟然用碎玻璃在龙梅脸上及身上“画线”。9日,本网从蓬安县人民法院获悉,因犯故意伤害罪,曾辉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现年43岁的曾辉系蓬安县农民,因家庭琐事夫妻关系长期不睦。去年8月,自觉无法忍受的龙梅以到南充务工为由离开了家。龙梅外出后,一直未与曾辉联系,而且拒绝接听曾辉打来的电话。经多方打听和找寻,曾辉找到了龙梅上班的地点,并对上下班途中的龙梅进行跟踪,发现其上下班时都是一个陌生男人骑摩托车接送,遂怀疑龙梅有外遇。随后,曾辉给龙梅发短信,叫其回家协商离婚事宜,但龙梅一直不予理睬。
10月10日晚21时许,曾辉邀约另外二人租车到南充,由曾辉将下班途中的龙梅强行拉回了蓬安。次日凌晨2时许,曾辉与龙梅在歌城协商离婚事宜无果,便一同入住宾馆。到宾馆后,二人因协商财产分割问题时引发纠纷,龙梅手持开水壶挡在电视机前,曾辉拉扯龙梅时手被壶中泼出的水灼烫。又气又痛的曾辉一怒之下,把龙梅按到在地,将随身携带的玻璃瓶在电视柜上敲碎后,用一块碎玻璃在龙梅的脸上疯狂地“画线”,并对其身体多个部位进行乱划。听到龙梅呼救声后,宾馆服务人员赶到现场制止,曾辉主动拨打了110报警。经鉴定,龙梅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案件审理过程中,龙梅明确表示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要求曾辉赔偿经济损失,并请求法院对曾辉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曾辉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曾辉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曾辉虽未赔偿龙梅的经济损失,但取得了龙梅的谅解;审理中,其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酌定从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