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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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律师
被告人刘某系山西省静乐县人,于2010年4月在南昌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了杨某(女),两人顿生好感通过网络谈起了恋爱,到了谈婚论嫁地步。2011年5月初,被告人刘某随杨某赶到江西省宜丰县杨某家谈订婚事宜,因女友家提出一笔数额不小的礼金,被告人刘某拿不出来,为此刘某、杨某产生矛盾,之前刘某的手机又被偷窃,心情烦躁。5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趁杨某熟睡之机,偷得其现金8000元及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493元)后,连夜打的逃往南昌、景德镇、吉安等地挥霍。5月14日,刘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赃款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