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晏红玲
近日,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当庭审结了一起强奸案,对被告人陈某犯强奸罪(中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0年1月11日晚23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与朋友一起在黄金海岸娱乐城玩耍,在娱乐城三楼过道见到服务员刘某,邀刘某一起到包厢内饮酒,被刘某拒绝。随后,被告人陈某来到三楼服务台前与刘某一起饮了一瓶啤酒后,提出要与刘某发生性关系。遭到刘某拒绝后,强行将刘某拖至三楼卫生间内,强行脱掉刘某的裤子。在刘某的反抗和哭泣下,陈某离开了刘某回到二楼包厢。被告人陈某对朋友张某说,“在三楼把服务员搞哭了”。在朋友的劝说下,被告人陈某与朋友张某一起返回三楼向刘某道歉。保安人员打电话报警。
案发后,被告人父母向刘某支付精神损失费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将妇女刘某拖入卫生间,采取胁迫手段,目的是要与刘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但因受害人刘某反抗,被告人陈某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陈某作出了如前所判。
来源: 中国法院网醴陵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