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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开店容留卖淫 一前一后同进班房

时间:2011/10/19|

阅读量:1092|

来源:朱运德律师

文本标签:
 
作者: 张怡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对一件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洪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巧合的是,就在今年1月份,屯溪区法院以同样的罪名判处洪某的丈夫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原来,洪某与胡某夫妻二人经营一家足浴店,从2010年6月开始租用某公寓的一间客房容留几名女青年等人为客人提供性服务,从中获利。2010年10月丈夫胡某在公安机关的工作检查中被抓获,经屯溪区法院审判获刑。之后,妻子洪某竟然毫不悔改,继续从事容留他人卖淫的非法活动,最终也于2011年5月14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步丈夫胡某的后尘进了班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为获取非法所得容留她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归案后被告人洪某坦白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系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