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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逃不了真债务

时间:2011/10/19|

阅读量:1110|

来源:朱运德律师

文本标签:
假离婚逃不了真债务
作者: 符向军

    近日网友爆料,一起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因伤势较重,住院治疗半月,花去医疗费不菲,仍需疗治花费,其家属“拒绝放弃医治”,肇事车主及其妻见势不妙,为保家产,共谋假离婚,丈夫“净身出户”,所有家庭资产都转移到妻子一人名下,以逃避继续赔偿(据丹阳新闻网论坛)
    交通事故、撞人、伤重,这些沉重的语词,一一在我们眼前抹上重重灰色,让我们一点也轻松不起来。受害人突遇飞来横祸,何等不幸,其饱受伤残煎熬,肉体与精神的苦痛,家人与亲朋的焦虑,更是可以想象,委实叫人同情。而其希望得到良好持续的治疗及至痊愈,亦是人之常情,理所当然,无需多说。没有谁有让他放弃继续治疗的权利,因此,说受害者“拒绝放弃医治”,真的不忍。
    出了交通事故,不仅对受害方,对致害方(肇事者)来说,也可谓悲剧,因为一旦被认定有事故责任,或即使无责任但肇事车辆未投保的,都将可能承担侵权赔偿之责。如果确是家庭经济困难,实无能力担负赔偿,肇事者无奈之下搞假离婚,尚属情有可原,亦让人扼腕叹息。但若仅因欠缺责任心,有钱也不愿赔,比如夫妻双方“为保家产”而搞个假离婚,转移所有资产,肇事者“净身出户”,双手空空应对急需救治费用的受害人,弃之不顾,无疑应遭受社会舆论谴责。这样的假离婚不值得同情,而且是恶,不但有违公德良心,也败坏社会风气。
    事实上,类似假离婚以转移财产的做法,是债务人、被执行人的常用手段。在诉讼前、诉讼中或执行阶段,都有债务人采取虚假离婚、虚假转让、虚假仲裁、虚假公证、虚假诉讼虚假破产等各种转移、隐匿、变卖或逃废可供履行财产的方法造成无履行能力的假象,以逃避偿债或规避执行。这些,无不是想借助公权力的介入,转移财产或虚构、逃废债务,从而达到对抗债权人、逃避法院执行的目的。
    “假离婚真逃债”现象的发生,与当事人滥用法律处分权有关。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如对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及子女抚养等问题无争议的,可直接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到法院申请调解离婚。这就为以逃债为目的的假离婚打开方便之门,债务人自认为有机可趁,可钻法律空子,在财产分割时把部分或全部财产有目的地拱手让与另一方或子女亲朋名下,自己仅余少量资产或干脆“净身出户”,而债务全系一身,与债权人大玩空手道,使其疲于应付。
    应予指出的是,“假离婚真逃债”,实质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债权人可以诉求法院撤销转移资产的行为或合同。同时,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无论是双方或一方所经手,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个人债务,一般均可视为或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连带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法院的审理和执行中,均可追加另一方为被告或被执行人,进而查控执行其名下的相应资产。上述措施,让转移、隐匿资产以逃债的“假离婚”做了无用功,成为反制这些别有企图的“假离婚”的有力利器。
    可见,假离婚逃不了真债务,不单会弄巧成拙,还背负道德骂名,聪明反被聪明误,实是不智之举。在此,笔者还诚愿假离婚不要弄假成真,让个别心怀鬼胎的人得计暗喜,对方追悔莫及。另外要感慨的是,于今时有的旨在逃废债务的糊涂假离婚,多出自一些“能人”自以为得计的馊主意,以讹传讹,误人不浅,也害人不浅。这些假离婚,是缺失道德良知与法律无知的双重产物,实不可取,足以为戒。
 

来源: 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