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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入室抢劫被判10年 服刑1年鉴出精神病获释

时间:2012/2/2|

阅读量:1104|

来源:朱运德律师

文本标签:
少女入室40元被判10年 服刑1年鉴出精神病获释
 2012年02月02日02:30  正义网-检察日报
 阿珠被释放后与父亲拥抱在一起

  江 舟
  地处海南岛莺歌海的乐东县,2009年6月12日晚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案。19岁少女阿珠(化名)因入室抢了40元并将老人推倒,一审判处她有期徒刑十年,然而就在阿珠入狱一年后,由于她行为怪异,最终,进行了司法鉴定。依据2010年11月16日生成的司法鉴定结果,阿珠被认定为精神疾病患者,无刑事责任能力和服刑能力。
  2011年6月15日,乐东县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在阿珠服刑的海南省琼山监狱内对此案重新作出再审判决。乐东县法院再审后认定,原审认定阿珠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予维持;但判决阿珠有期徒刑十年,属量刑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纠正。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入室抢走40元 一审判刑整十年
  2009年6月12日晚9时30分,年仅19岁的阿珠在乐东莺歌海镇海新街东二巷闲逛。阿珠发现,邻居陈阿公正坐在自家门前台上乘凉,老伴王阿婆躺在客厅里。阿珠便从陈阿公身后溜过,跑进王阿婆休息的客厅。
  进入客厅后,阿珠看见客厅右侧床铺上有一条长裤,她想都没想便抓起长裤找钱物。就在这时在屋外乘凉的陈阿公发现了阿珠,随即冲进客厅与阿珠争抢裤子。争抢中,陈珠用手抓伤陈阿公的左手背及中指,并将陈阿公推倒在地。随后,阿珠从阿公的长裤口袋里翻
  到黑色布袋装着的40元钱,拿着钱逃离现场。
  案发后,乐东县公安机关针对陈阿公的伤势进行鉴定,结果为陈阿公伤势不构成轻微伤。
  案件很快侦查终结,经乐东县检察院审查,向乐东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阿珠入室采用暴力,当场劫走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检察机关指控阿珠犯抢劫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乐东县法院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入室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以阿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阿珠狱中显怪异 司法鉴定道实情
  “孩子父母以为抢了40元,抓进去关几天就放出了。”阿珠的表叔何先生说,没想到她被判了十年。当阿珠父母收到一审判决书时,一下蒙了。由于家里人不懂法,最终导致超过上诉时效,无法上诉。这就意味着,一审判决成为终审判决。阿珠十年的有期徒刑生效了。
  阿珠服刑期间,监狱方面告知其家长,阿珠表现异常,在监狱里经常打人。不仅如此,阿珠还经常无故傻笑,自言自语。鉴于上述情况,监狱工作人员与阿珠的父亲沟通后,将阿珠送往海南省安宁医院进行诊断。经诊断,阿珠确实患有精神疾病。
  拿到诊断书后,阿珠家人向乐东县法院提出申诉。2010年5月25日,乐东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听证,阿珠父母在庭上出具了阿珠有精神疾病的相关证据,法院要求阿珠父母提供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针对此情况,阿珠的家人提出鉴定申请,最终由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委托海南省安宁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予以鉴定。
  法院重审纠错案 不负刑责被释放
  2010年11月16日,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就阿珠的病情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这份意见书认定:阿珠作案时患有精神发育迟滞(轻度)和精神分裂症,对案件无刑事责任能力,阿珠目前有精神发育迟滞(轻度)和精神分裂症,无服刑能力。
  阿珠的家人便以上述司法鉴定书作为新证据,向法院提出申诉,认为阿珠作案时有精神疾病,法院量刑畸重,请求对此案进行再审。对此,乐东县法院2011年1月作出决定书,认定申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定再审条件。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针对此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执行。
  2011年6月16日下午,乐东县法院在阿珠服刑的琼山监狱内对此案重新作出判决。判决指出,原审认定阿珠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应予维持;但判处阿珠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属量刑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纠正。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本案司法鉴定结果表明,阿珠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故依上述法律规定阿珠不负刑事责任。
  乐东县法院综合全案情况,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判决:一、撤销该案(2009)乐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二是原审被告人阿珠不负刑事责任。乐东县法院就此案作出再审宣判后,阿珠当日即被释放。阿珠的刑期是从2009年6月23日起算起,差几天便满两年了。
  一审错判不予赔 二审定案还公道
  从监狱出来,阿珠显得很高兴。“女儿在监狱里呆了2年,应该能获得一些赔偿。”她的父亲老何决定为女儿维权。
  2011年7月6日,阿珠以乐东法院原审判决错误为由,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然而乐东县法院于2011年9月5日作出《不予赔偿通知书》,决定对阿珠的申请不予赔偿。
  收到通知书后,老何下定决心要为女儿讨个公道。于是便带女儿赶到儋州向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提出申请。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赔偿申请人阿珠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经再审改判不负刑事责任,且判决生效后就已实际执行刑期632天。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规定,乐东县法院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对阿珠人身损害予以赔偿。
  2011年12月17日,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作出决定:1.撤销乐东县法院不予赔偿的决定;2.乐东县法院赔偿阿珠被侵犯人身自由632天的国家赔偿金,共计人民币8.9万余元;3.乐东县法院支付阿珠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