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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子突然出示50万外债 法院未支持“夫妻共偿”

时间:2012/4/5|

阅读量:1066|

来源: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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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小虎在(江苏)溧水县某镇开了间小店,收入足以养家。妻子李秀2007年嫁给他,婚后初期感情不错,女儿出生后,两人因为日常生活琐事经常吵架,渐渐产生矛盾。2011年以来,李秀一直闹着离婚,周小虎虽然不愿意,但见日子实在过不下去,只得勉强同意。

  两人准备到民政局去离婚,离婚协议都写好了,不料忽然冒出50万债务。萧红梅和萧玉梅都是李秀的姨妈。2011年6月,她们拿着李秀亲笔书写的借条到溧水县人民法院打官司讨债。直到开庭前一刻,周小虎都不知道这笔债是何时、怎样欠下的。

  庭审中,李秀非常爽快地认可了债务,并解释说,是给周小虎做生意用的。周小虎气得不行,直斥李秀撒谎。他说,李秀自从嫁给他,就因为家族矛盾跟两个姨妈不来往了,根本不可能跟她们借这么一大笔钱。所谓借钱给他做生意,更是无稽之谈,因为他的小店运转良好,根本不缺钱。

  周小虎细看了借条原件,发现字迹很新,似乎是开庭前才补的。对此,李秀解释说,钱是分几次借的,本来姨妈没好意思让她打借条,后来考虑到一时半会儿还不了,怕以后说不清,才于2011年4月补打了借条。周小虎又问,如果真有这么一大笔债务,为什么写离婚协议的时候,李秀没提?李秀未正面回答问题,而是提出一项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内,夫或妻可以对一方所负债务进行约定,也可不约定,但不管约不约定,都不能对抗第三人,也就是说,两位姨妈有权要求周小虎跟她一起承担债务。周小虎又提出,萧红梅和萧玉梅都是普通工人,没有巨额资金来源,要求原告陈述资金来源和借款过程。萧红梅拒绝陈述,称资金来源是个人隐私,借款经过记不得了。萧玉梅则根本不愿到庭。

  法官认为,借款的细节问题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至关重要,遂要求萧红梅、萧玉梅下次开庭时均到庭接受询问。但两原告或称工作忙碌、或推诿身体欠佳,就是不肯就这些问题当面对质。最后干脆拒绝到庭。

  法官认为,两原告拒绝提供借款款项的来源,亦拒绝说明借款交付的过程,属于举证不力。原告陈述遗忘借款过程,同时拒绝到庭对质,亦不符合社会常理。法官认为,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难以证明借钱事实确实存在。据此,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周小虎无需跟李秀一起偿还50万债务。(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夫妻共同债务之争 一般需要充分举证

  记者咨询专业人士得知,并非婚姻期间借下的所有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即夫妻一方只有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所负的债务,才具备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理论上通常用两个标准来判断债务的性质: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为了防止夫妻一方的恶意举债、非法债务或者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一般涉及婚姻家庭的大额诉讼,法官都会要求举债一方和债权人充分举证,以证明债务确实存在,而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了需要出示借条外,还应尽量陈述出借款款项的来源、交付过程等等。证明债务确实存在后,还需证明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家事、子女、医疗、共同投资等)。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以下情况下引起的债务由夫妻中的债务人独自承担: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一方都由其个人使用的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比如一方的吸毒、嫖娼、赌博、赠与、请客因此引起的债务。 (作者:朱道海 陈珊珊,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