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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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律师
56岁的初女士老家在黑龙江,目前住在本市昌平区。初女士起诉称,她与丈夫于1974年在黑龙江省林口县刁翎镇登记结婚。婚后,初女士一直与丈夫共同经营家里的企业,并管理家庭的房产等财产。初女士说,近几年,随着家庭财产不断壮大,丈夫开始嫌弃她,她发现了丈夫与保姆的不正当同居关系。初女士说,她为了维护家庭稳定并未提出离婚,而是劝丈夫回心转意,但丈夫非但不知悔改,还多次打伤她。
2010年春节,丈夫提出不过了,要求组成新家庭。初女士说,此后丈夫控制了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不给她使用。初女士说,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所以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双方财产。初女士提出,夫妻共同财产涉及位于昌平区商业街的二层楼、三层楼和四层楼,以及在顺义区的两块地、大兴区庞各庄食品站的一块地以及地上物等。
此案开庭时,翁先生称,他与初女士早在30多年前就已离婚,并向法庭出示了于2010年10月在黑龙江省林口县民政局补领的与初女士的离婚证。该离婚证记载两人于1975年4月30日登记离婚,备注注明原证遗失、补发此证。
鉴于此离婚证,法院驳回了初女士的起诉。
据了解,初女士已向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林口县民政局登记颁发的离婚证。目前,该行政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记者:孙思娅,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