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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容易,房款难分——《婚姻法》解释(三)解难题

时间:2012/4/20|

阅读量:1097|

来源: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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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汪严冰 蒋蓉) 婚后个人付首付购房,后将房屋卖出,离婚时卖房款如何分割。近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件,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相关规定作出判决。

  李女士与张先生都是离异人士,2008年6月,他们经人介绍相识,经过短暂的相处,二人决定牵手再次迈入婚姻殿堂。婚后为筑爱巢,二人决定购买价值181800元房屋一幢,李女士用个人婚前财产付首付款81800元,余款在中国建行办理按揭贷款,后夫妻二人共同归还贷款至2011年6月19日。房屋买后二人共同投资45000元用于装潢,但一直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因李女士在购房时违约,给付原房主王某30000元违约金。原本买房是希望彼此能珍惜这个缘分,相守到老,岂知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二人性格上的不和在生活中逐渐显露,因家庭琐事双方多次发生争吵,致使这段婚姻走向尽头。

  经过考虑,双方都同意离婚。2011年6月,李女士将该房以448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并交纳了房屋中介费4500元。这婚是离定了,可卖房款的问题在摆在李女士和张先生面前,二人始终无法达成协议,张先生认为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卖房款应依法分割,而李女士对此不以为然。于是,张先生一纸诉状将李女士告上法庭,等待法院的公正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李女士和张先生婚后因性格上的差异,时常发生争吵,张先生提出离婚,李女士同意离婚,该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二款的规定“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双方诉争的房屋,因系李女士用出卖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所得款购买,故该房应属李女士所有,所卖诉争房屋的总价款该院认定为413500元(448000元-30000元-4500元),因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房屋进行了装潢,并共同归还部分按揭贷款,故该房出卖时所产生的收益,应予以分割。结合双方投入的装潢款及归还贷款情况,李女士应补偿张先生人民币6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