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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不正,则言不顺——同居十年未办证 分割赔偿难胜诉

时间:2012/5/8|

阅读量:1086|

来源: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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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江明海) 同居十年,因未办理结婚手续,唐某的“丈夫”意外死亡后,其与“丈夫”的女儿藤某就死亡赔偿金如何分割发生了争执。近日,在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龙溪法庭法官主持调解下,原告藤某与被告唐某就该案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

  藤某父亲系石阡县本庄人,丧偶后,和余庆县龙溪镇芝州村村民唐某同居了十年,对外以夫妻相称,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2月,唐某“丈夫”因意外不幸死亡,藤某及唐某与侵权人达成赔偿协议,获得4万元赔偿款。后藤某与唐某就如何分割该款产生分歧,经多方调解未果,藤某以唐某无合法继承权为由将唐某告上法庭,要求独享4万元赔偿款。

  立案后,办案法官立即意识到,此案必须力争调解结案,方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因为,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事实婚姻不再受法律保护,此案若硬判,必须支持藤某的诉讼请求,而生活困难的唐某无法获得赔偿款。于是办案法官立即组织双方调解。双方对如何分割赔偿款各持己见,原告认为:自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而唐某未与其父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没有合法继承权,所以自己应该完全享有该笔赔偿金。唐某则认为:自己与“丈夫”一起生活了十多年,一直在照顾“丈夫”,已构成“事实婚姻”,同样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且自己是低保户,生活困难,应该多分或者全分。办案法官在认真倾听双方想法后,耐心释法析理,一方面向被告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从感情、道德角度出发,与藤某交心谈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反复做工作。最终,原告藤某主动作出让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唐某分得3万元,藤某分得1万元,双方握手言和。至此,该法定继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更新与开放,近年来,非婚同居现象在日益宽容的社会环境下出现了与日俱增的发展态势,由非婚同居引起的人身纠纷、财产纠纷也日益增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办案法官借此提醒,符合结婚条件的,一定要及时补办结婚登记。否则,一旦发生纠纷,是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