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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生儿过继他人 40年后赡养纠纷法庭相见

时间:2012/5/15|

阅读量:1128|

来源: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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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刘晓培) 为了让即将成年的子女有一个更好的前途,现年87岁的王老伯40年前忍痛割爱将自己的两个儿子过继给了他人。40年后,因赡养问题王老伯与自己的亲生子女法庭相见。近日,在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法官两个多月以来的努力劝解下,王老伯的子女终于认识到了其父母当年的良苦用心,以及他们对王老伯应当履行的赡养义务。

  家住巩义市回郭镇的王老伯生有两子一女。40年前,由于王老伯的家庭成分是地主,其子女生活受到极大影响。无奈之下,王老伯在与其堂哥王志刚商议后便16岁的长子王宏道过继给了王志刚。而后,王老伯与其次子王忠道及女儿王琴一起生活,王宏道随其养父母一起生活,并于三年后迁至新疆。1988年,因工作调动王宏道一家又迁回巩义,后一直在巩义生活至今。虽然在被过继给伯父的时候,已与亲生父母生活多年的王宏道心有不舍,但在新疆生活的十几年间他也与养父母间产生了较深的感情,加之工作繁忙,所以回到巩义后的他与王老伯之间来往并不十分密切,当时身边仍有次子及女儿相伴的王老伯也并未因此产生任何顾虑。

  然而,世事易变,1992年王老伯的女儿王琴远嫁他乡,两年后其次子王忠道因意外去世,留下王老伯与其孙子、孙媳妇一起生活。近年来,因家庭经济生活困难,加上王老伯的孙子、孙媳妇常年在外工作,留下自己一个孤寡老人无人照料。无奈之下,王老伯便将自己的亲生儿子王宏道告上法庭,要求王宏道对其履行赡养义务,每月支付生活费、护理费500元。

  2012年2月,巩义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王宏道说:“早在40年前,我就被过继给了伯父王志刚,与原告之间的父子关系因此而消除,也就没有赡养他的义务了,再说现在我经济生活困难,实在无力赡养他。”对此,王老伯辩称:“被告被过继时已经16岁了,我对他有着16年的养育之恩,现在我年迈无人照料,作为亲生儿子他理应赡养我。”

  由于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均表示同意调解,庭审后,本案的承办法官崔东鹏多次上门为双方当事人调解。一方面,崔东鹏着重对王宏道讲法律,他说:“虽然你与你亲生父亲之间在法律上已不存在父子关系,但他对你有16年的抚养事实,你对他仍有赡养义务,若你拒不赡养你的父亲,你将可能涉嫌遗弃罪。”同时,崔法官还借王宏道自身的养儿不易之感而劝其感念王老伯对他16年的养育之恩。另一方面,考虑到王宏道的经济能力有限,崔东鹏劝王老伯调整诉讼请求,并劝说其女儿王琴、孙子孙媳共同对其履行赡养义务。

  在法官崔东鹏两个多月的努力下,近日,王老伯的儿子王宏道及其女儿、孙子孙媳最终达成轮流赡养王老伯的协议。而后,终于老有所养的王老伯到法院要求对此案进行撤诉,至此,王老伯与自己的子女终于冰释前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