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确权案件,年逾6旬的两兄弟为30年前的三间瓦房的归属法庭相煎,昔日的兄弟情义,此刻却化为法庭上的兵戎相见。最终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争议房屋由原告管理使用。
本案原被告系同胞兄弟关系。二兄弟早年丧父,汪万华与大哥汪某及嫂子、母亲在一起共同生活,1980年汪万华退伍回家准备结婚,因无婚房于是由大哥汪某出面从所在村委会购买了三间瓦房,购房收据的落款人为汪某。汪万华婚后,因家庭关系不睦分家。老宅子三间草房归大哥汪某居住,新宅子三间瓦房归汪万华居住。汪某认为当初自己出面购买瓦房,分家时自己却只分到三间老房,觉得分家协议明显对自己不利,心中难免不快,兄弟俩的感情也渐行渐远。
2012年,原告汪万华准备对三间瓦房翻新重建,当看到弟弟即将新建房屋,被告人汪某心里彻底失衡了,汪某拿出当年的购房收据再三阻止弟弟施工。无奈之下,汪万华将大哥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房屋的归属权。
在案件审理中,本案争议焦点汇聚在被告人汪某经手购买的房屋是代表的是其个人购买还是家庭购买。由于在购房时原被告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汪某提交的购房收据并不能证明是其个人出资购买了争议房屋,而是作为家里的长子代表整个家庭出面,动用家庭共同财产购买争议房屋符合常理。分家析产是对家庭生产、生活资料等财产进行的分配。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法院最终做出争议房屋由原告汪万华管理使用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