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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父母留下的三间老屋 六个姐姐状告亲弟弟

时间:2012/6/13|

阅读量:1094|

来源: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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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老父母立下的两份遗嘱无效

  法庭上,6个老太太,均已白发苍苍,年纪最大的已经71岁,最小的妹妹也有60岁。

  坐在被告席上的大叔,是6个老太太的亲弟弟,今年55岁。

  一家七口人,嫡亲的血脉亲情,昨天却对簿公堂,为的是他们的父母留下来的三间老屋,以及两份被法院认定无效的遗嘱。

  一份录音一份代书,二老立下遗嘱

  老陈和老伴靠做大饼油条为生,一辈子省吃俭用,辛辛苦苦把7个子女抚养成人。

  6个女儿很孝顺,每个月工资都上交一部分补贴家用。平常二老看病照顾的也都是几个女儿,其中三女儿阿琴最是贴心,事事亲力亲为,其余的几个姐妹看在眼里,也都是非常感动。

  一开始,按照风俗习惯,老两口住到了小儿子家中,每个月给儿子生活费。

  但是因为婆媳矛盾,老人住在儿子家中,并不如意,每次受气出走,往往第一个想到的就是去三女儿家中躲避。

  在三女儿阿琴的悉心照料下,2007年2月,老父亲以98岁高龄离世。

  去世前,老父亲叫来了妻弟阿忠交代后事,并由阿忠全程进行了录音:“自己生后,唯一值钱的也就是房子,之前曾想把房子留给儿子,可儿子没良心,这几年都是几个女儿在照顾,尤其是三女儿,因此,我要把房子留给对我负责到底的人……”

  阿忠见证了全过程,并在录音之后,将复读机连同磁带,交由侄子阿宝保存。

  2008年5月,老母亲叫来了弟弟阿忠,由母亲当面陈述,事后阿忠进行书面整理并打印出来,母亲是文盲,阿忠签好名字后,老母亲在遗嘱上摁上了手印,表示认同。事后,阿忠又找到了阿强,由阿强将遗嘱读给老母亲听了一遍,老母亲确认无误后,阿强作为见证人签上了名字。

  2011年4月,老母亲以93岁高龄去世,立下了一份代书遗嘱,同样把房子留给了三女儿。

  儿子上诉,法院判决两份遗嘱无效

  “三妹阿琴悉心照顾父母生活,没有她的主动服侍,父母恐怕也不会如此高寿。”大姐及其他的几个姐妹纷纷表示愿意遵照父母生前的意愿,将房子给三女儿。

  最小的弟弟跳起来不答应了,“按照农村的风俗,家产都是由儿子继承的。”

  弟弟不服,就一把将老屋的自来水表拆了,断了水。

  对此,几个姐姐一纸诉状将弟弟告上了法庭。

  (浙江)余姚法院通过释法说理,在本案中,老母亲所立遗嘱是根据她当面陈述后,由其弟弟阿忠进行书面整理打印,后阿忠与老母亲签好字后,由阿忠交给另外的第三人阿强签名,阿强在签名前再将该遗嘱读给老母亲听过,认为无误后自己最后签字,并注上了日期。

  该遗嘱属于代书遗嘱,按规定,两个见证人是法定形式要件。而阿忠是老母亲的亲兄弟,虽然农村里由“娘舅”主持分家比较常见,但是按规定娘舅属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人是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所以这份代书遗嘱不符形式要件被认定无效。

  同样,根据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本案中老父亲临终前留下的录音遗嘱只有阿忠一个见证人,不符合录音遗嘱形式要件,应属无效遗嘱。本案中虽然原告方提出阿宝为该录音遗嘱的另一个见证人,但是阿宝在出庭作证时明确表示老父亲的录音是阿忠给自己并让自己保管的,录音当时并未在场,所以只能认定只有一个见证人在场。

  法院判决认定两份遗嘱无效,该案按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

  按照法定继承分配,五姐妹让出份额

  几个姐妹对此虽然无奈,但是为了体现父母的意愿,她们纷纷表示愿意放弃自己应得的份额。最终,考虑到三女儿阿琴更多地尽了赡养老人的义务,法院在分配财产份额时酌情考虑,判决由三女儿继承十分之九,由儿子继承十分之一。(马宁 龚振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