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同居关系析产及子女抚养纠纷案,经法官做工作,女方不能回心转意,只得就财产及子女抚养事宜进行判决,让未打结婚证的男方后悔莫及。
2002年,原告郑某未达法定年龄与被告项某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后一直未到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同居后未生育子女,2003年8月收养一女孩,一直随项某父母生活。同居后郑某发现项某有点木讷,在外也不会与人交往,同居了十年后,还是觉得双方无法共同生活,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进行同居关系析产及子女抚养。
庭审中,项某尽力挽留这段“婚姻”,希望与郑某继续共同生活,并去补办结婚登记。但郑某态度坚决,不愿与项某共同生活。法官也无法说服双方继续共同生活。
由于双方“婚姻”缺乏法律保障,郑某要求解决与项某同居期间财产及子女抚养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故在“婚姻”无法维系的情况下公平就财产及子女抚养事宜进行了判决。
婚姻不是儿戏,农村百姓对法律知识的欠缺,还有人认为办酒举行了结婚仪式,打不打结婚证无所谓,却不知给自己以后的生活留下了隐患。(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