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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关系结束 男方为女方“净身出户”支付10万

时间:2012/6/25|

阅读量:1095|

来源: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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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共筑“爱巢”,女方虽未出资但房屋产权登记为共有;当爱已成往事,男方能否要求女方“净身出户”?近日,市二中院终审判决,支持了原审法院判决,确定由岳先生支付舒小姐房屋折价款10万元。

2008年11月,岳先生和舒小姐确立恋爱关系,并于同月底闪电同居。2009年6月,岳先生与舒小姐共同购买了一套位于本市宝山区的二手房。房屋总价为55万元,岳先生支付了首付款22万元及契税,并以自己名义办理了33万元的公积金贷款。2009年7月,岳先生、舒小姐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产证共有形式一栏载明为两人共有。但可惜“爱巢”筑就,两人的关系却未修成正果。2010年10月,岳先生和舒小姐分手。

岳先生认为,房屋是他出资为与舒小姐结婚而购买,现两人恋爱不成,舒小姐理应返还房屋份额,“净身出户”,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确认该房屋为其个人所有。

舒小姐不认可岳先生的观点,认为购买房屋是两人共同投资行为,房屋产权也登记在两人名下,岳先生只享有房屋50%的产权。

目前该房屋的价值已升值到90万元。舒小姐表示房屋产权可以完全归岳先生,但应向她支付折价款。

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房屋归岳先生所有,岳先生向舒小姐支付房屋折价款10万元。

对此,岳先生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岳先生、舒小姐购买该房屋,共同登记成为房屋的权利人,对房屋共同享有权利。现两人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房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情形。

鉴于两人对于共有房产的分割没有协议,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房产的贡献大小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根据查明的事实,房屋由岳先生出资购买并每月偿还房贷,一审法院确定由岳先生支付舒小姐房屋折价款10万元,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据此市二中院驳回岳先生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彭辰宋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