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有两个家庭的两个亲属分别因病去世,遗体共同存放在医院内的殡仪馆内。可是由于殡仪馆业主管理混乱,致使一家祭奠哭爹时哭错,另一家将爹错烧后错葬。从而,引发了一场全国罕见的人格权侵权纠纷案。6月27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殡仪馆业主被判向死者亲属赔偿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44902.90元。
哭爹葬爹都弄错
2009年1月24日,南阳市某局离休干部丁玉合病故,当日遗体被送至南阳市某医院院内的殡仪馆存放。该殡仪馆实为“老黄殡葬用品服务站”,业主为黄建。丁的亲属向黄建交纳了1692元的停尸、整容等费用,并要求该站对丁玉合遗体进行整容。1月25日,丁的亲属们准备对遗体进行火化,便组织毛明放、张若愚等4入抬遗体,黄建当时指定一个冰柜,示意丁玉合遗体在此,丁的亲属叫派去的人遂将遗体抬出后举行了声势浩大而又极其沉重的追悼会,并于当日火化,支出火化费用2115元,购买鞭炮等费用340元。1月30日,南阳市高新区某机关干部高玉生到“老黄殡葬用品服务站”拉其父高峰的遗体时,发现遗体拉错,迅速报了警。1月31日,黄建与高的家属协商,赔偿高的家属精神损失费65000元。当天,经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高新派出所调解,丁的亲属与高的亲属达成协议,丁的亲属立即归还高峰的骨灰,高的亲属不再追究丁家的民事法律责任。协议达成后,丁的亲属将已安葬多日的逝者高峰的骨灰归还高家后,又对亲属丁玉合真正的遗体进行了火化。
怒上法庭索赔偿
安葬完亲属丁玉合后,愤怒的亲属们迅速去找医院及太平间的产权人——南阳市安平公司和殡仪馆老板黄建,要求对此事给予说法并赔偿。但上下奔波近一年,三方均相互推诿,相互扯皮。2010年2月28日,丁的亲属,爱人生玉琴、大儿子丁大仓、二儿子丁小仓、三儿子丁玉仓、大女儿丁小娟、二女儿丁玉娜六人在南阳律师的法律帮助下,一纸诉状将这三方一并告到了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三被告向原告方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三被告赔偿原告方直接经济损失1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0元,合计85000元。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黄建提起反诉,要求六原告赔偿损失65000元。
2010年8月2日,法庭审理中,查明:被告南阳安平公司成立于1989年4月11日,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经营范围为主营医疗器械设备、家电、计算机维修、办公用品、制冷设备维修电器设备元件、开关控制设备制造及销售,兼营房屋出租、建材、装饰材料零售。2009年1月1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小建与黄建签订太平间租赁合同,约定安平公司将太平间用房四间、殡仪服务部用房两间、操作间两间、殡仪厅一间、停尸柜三台等租赁给黄建,黄建按每出殡一人向安平公司上缴540元的租金……。“老黄殡葬用品服务站”于2006年10月27日工商注册,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为黄建,经营范围及方式为花圈、寿衣殡仪用品服零售。2006年10月18日经南阳市民政局颁发《殡葬用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范围为停尸、整容、花圈、寿衣、殡仪服务,经营期限至2010年10月17日。黄建原系南阳市安平公司职工,退休前从事殡葬服务,退休后经与南阳市安平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仍从事殡葬服务。
一审判决3:7开
2011年12月29日,一审宛城区人民法院经第三次开庭审理后认为,1、六原告将丁玉合的遗体交付老黄殡葬用品服务站业主黄建,并支付相关费用,六原告与黄建之间即形成服务合同关系,黄建即负有提供殡葬服务、看管及安全交还丁玉合遗体的义务,而黄建未能尽到审慎责任导致交付错误,不仅增加了原告的经济负担,还给原告心理上造成终生难以磨灭的影响,对此黄建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但六原告作为丁玉合的亲属,自被告黄建错误交付遗体到遗体火化前,依当地风俗瞻仰遗容,开追悼会进行遗体告别时,应当对遗体并非丁玉合有所察觉并避免这一事件的发生,而又因六原告的疏忽,造成错烧的后果,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故六原告与黄建的责任承担比例以3:7划分较为妥当。2、六原告以侵犯人格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经济损失仅限于六原告第一次用于丧葬的费用4147元;对精神抚慰金,六原告请求70000元过高,法院酌定60000元,由被告黄建根据其过错责任赔偿。3、被告黄建在事故发生后与高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高的家属65000元,与本案有直接的联系,故对被告黄建的反诉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黄建的损失,六原告亦应根据其责任大小予以赔偿。4、被告安平公司作为太平间产权的所有人,在将太平间租赁给黄建经营后,仍有义务对黄建经营太平间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管,但其疏于监管,对事故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安平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六原告请求被告南阳某医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共同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南阳某医院与错烧事件存在因果关系,故对六原告的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7、六原告请求其他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鉴于本案六原告及被告黄建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且法院对六原告精神抚慰金已予支持,故对六原告该项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按照原、被告承担责任的比例,被告黄建应赔偿六原告44902.90元,六原告应赔偿被告黄建19500元,相抵后被告黄建应赔偿六原告25402.90元。遂判决:一、被告黄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六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5402.90元。二、被告南阳市安平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25元,反诉费725元,六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黄建负担1650元。
终审改判4万元
2012年1月3日,一审判决下发后,在法定期限内,丁的直系亲属生玉琴、丁小娟等六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1、南阳某医院应承担责任。2、一审判精神抚慰金过低。3、黄建的反诉请求不应支持。4、经济损失赔偿偏低。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黄建接到判决后亦不服,上诉称:1、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实施火化不是受上诉人指定,而是丁家自行辨认的,一审法院将责任强加给上诉人,显然错误。2、原判结果显失公平。烧错尸体原因及后果是被上诉人自己的疏忽大意,虽我方在管理上有疏漏,应属次要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南阳某医院辩称:我院不是适格主体,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判决正确。安平公司对原判决不持异议。
今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理后认为,生玉琴、丁小娟等六人在向黄建所开办的殡葬服务站交付相关费用后,双方之间形成了保管服务合同关系,黄建即应承担逝者遗体保管义务,造成损害,理应合理赔偿。针对生玉琴、丁小娟等六人的上诉理由,中院认为,南阳某医院与安平公司系两个不同的独立法人,安平公司是太平间的产权所有者,安平公司将自己的太平间租赁给黄建经营,故医院不应承担责任。由于黄建经营管理混乱,造成逝者遗体错烧,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安平公司作为太平间的产权所有者,对黄建的经营,监管不力,导致事故发生有一定过错,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玉琴、丁小娟等六人错烧他人逝者遗体的费用,应由黄建予以合理赔偿,赔偿数额为4147元。丁小娟等六人处理自己亲属遗体所产生的费用自理。由于遗体错烧事件,造成了生玉琴、丁小娟等六人亲属们的精神损害,精神抚慰金法院酌定为60000元,以上两项损失共计64147元,黄建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64174元×70%为44902.9元。由于生玉琴、丁小娟等六人在错烧事件中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对该项损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以30%为宜即19244.1元。综上,原判事实清楚,但处理不当,遂作出:“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黄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生玉琴、丁小娟六人经济损失44902.9元,南阳市安平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