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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内曾发命案 “婚房”转眼变“凶宅”

时间:2012/7/18|

阅读量:1100|

来源: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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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宋成洲 韦炳远) 柳江县成团镇女子阿艳在县城买来一套二手房准备作为结婚新房,谁知签完合同交完定金和首付款后,竟从“准邻居”嘴里得知一个惊人的秘密:“婚房”里曾发生过一起杀人案。“婚房”转眼间变成了“凶宅”,这让阿艳和家人难以接受。随后,阿艳和母亲阿琴将原房主告上法庭,要求退房,赔偿损失。近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原房主最终同意解除买房协议并退还购房定金、购房款共18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

  阿中、阿美的儿子于2010年在其房屋内因被枪击中头部死亡。2011年3月,阿中、阿美办理了遗产继承公证,随后又办理了房产继承登记和房产证。同年7月, 阿中、阿美与一直在寻找结婚用房的阿琴、阿艳母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阿琴、阿艳以45.5万元购买上述房屋及车库。合同签订当日,阿中、阿美收取了房屋转让定金2万元,随后又收到购房款16万元。同年8月,阿艳无意中从邻居处了解到“这间房子曾经死过人,而且还是房主的儿子”事实真相后即找到阿中、阿美协商,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协议书》,退还已付款18万元的本金及利息。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僵持不下,阿琴、阿艳将阿中、阿美告上法庭。

  2011年12月27日,柳江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解除原告阿琴、阿艳与被告阿中、阿美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被告阿中、阿美退还原告阿琴、阿艳房屋转让款及定金共18万元;驳回原告阿琴、阿艳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被告阿中、阿美认为原告无故解除合同,2万元定金不应退还,遂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解除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阿中、阿美退还阿琴、阿艳房屋转让款及定金共18万元及利息;阿琴、阿艳补偿阿中、阿美6500元。

  法官解读:近年来,二手房交易市场纠纷日益增多,买房者误购“凶宅”事件也时有报道。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交易过程中,卖房者应将房屋的面积、楼层、质量等实物形态以及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其他重要信息如实告知买房者。同时,为避免“误购”事件的发生,在购买二手房时,买房人在签订合同之前最好先向附近邻居打听清楚房屋的实际情况。为保险起见,买房人还可在合同中与卖房人明确约定要求卖房人如实披露房屋内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如果卖房人故意隐瞒实情,一经发现,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酌减房屋价款等条款。(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