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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遗赠亦应偿还债务 遗嘱岂能“选择性继承”

时间:2012/7/18|

阅读量:1102|

来源: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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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马超) 既然选择接受遗赠人的遗产,继承人当然要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遗赠人所欠的债务,而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的一起案件当中,侄女继承了大笔遗产,却对姑妈的债务置若罔闻,法院依法判决其限期偿还所有债务。

  周燕和妹妹周逸关系很是要好,周逸平日身日不好,且无子嗣。2006年6月,周逸将坐落于香港的一处住房出售给周燕,周燕支付了95万元港币。之后,周逸与周燕商定该房由其赠送给她,之前已付的房款再予以返还。可是,2011年3月,当周逸只偿还了部分钱款的时候却突然因病逝世,但是在弥留之际写下了遗嘱。按照遗嘱,侄女小艺继承其位于上海的三处房产、银行账户的钱款以及奥迪车。同时,遗嘱也注明,其的债务包括与姐姐周燕未结完的钱款要其代为偿还。不料小艺对遗产是继承了,可是对姑妈的债务却毫不上心。周燕数次联系小艺希望她能够偿还债务,但是她却不予理会。无奈之下,周燕将侄女告上了法庭,要求她按照遗嘱上注明的金额偿还人民币20万元,港币3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艺在接受遗赠的同时负有代周逸偿还欠款的义务。按照周逸的遗嘱,小艺应在接受遗赠范围内承担该义务,遂判决其五日内支付原告人民币20万元、港币35万元。(文中人物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