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岁女孩小草(化名)长期受继母虐待,继母蔡亚珊已被羁押。生母张某将生父陈某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案件受理后,法官调阅了公安机关相关预审卷宗,赴张某、陈某及小草奶奶家进行实地走访,考察双方生活环境。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小草变更为由生母张某抚养;陈某自2012年7月起,每月给付小草抚养费1000元,至小草年满十八周岁止;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与陈某于2004年11月登记结婚,于2005年9月生育一女小草。2007年,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经审理后法院判决准陈某与张某离婚;小草由陈某负责抚养,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月始每月五日前给付抚养费250元,直至小草年满十八周岁止。张某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某与陈某离婚后,小草即随陈某及奶奶居住生活,张某亦不定期前来探望小草,为其购买生活用品。2008年,陈某与案外人蔡亚珊(以下简称姓名)再婚,并于2010年4月22日生育一子,后小草随陈某、蔡亚珊共同居住生活。
经查,2009年5月16日,小草被北京积水潭医院诊断为肱骨远端骨折(右),并接受非手术治疗。2010年10月19日,小草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被诊断为腹部闭合性损伤:腹部肿物性质待查;头皮血肿;眼外伤;全身软组织损伤,并住院治疗,后于2010年10月27日转入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继续住院治疗65天,陈某在医院陈述患儿于9天前摔倒后腹部接触硬物。2011年6月10日,小草在北京军区总医院被诊断为烫伤20%浅Ⅱ°15%深Ⅱ°5%头、面、颈、躯干、右上肢,并住院治疗11天,陈某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2011年12月7日,小草在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儿童医院被诊断为:1、口腔黏膜损伤;2、全身多发软组织损伤;3、会阴部软组织损伤;4、肠系膜上动脉压迫综合征,并住院治疗12天。出院后,小草曾短期与张某共同居住生活,后被奶奶接回至今。
另,在小草住院接受治疗期间,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三间房派出所接到医护人员报警,疑似有儿童被虐,后予以立案侦查,并委托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对小草的伤情进行鉴定,经鉴定小草的伤情构成轻伤。蔡亚珊在接受讯问时供述其从2011年7、8月开始对小草进行殴打,小草身上的伤痕全部是其殴打造成的。现蔡亚珊已被羁押。
审理中,张某主张其目前未再婚,与其母亲共同居住生活,日常工作时间固定,且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抚养小草的能力;而陈某在抚养小草期间,未尽监护职责,致使小草被蔡亚珊长期殴打、虐待,且陈某工作繁忙,没有能力照顾家庭,故要求小草变更为由其抚养,由陈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小草独立生活之日止。为此,张某提交了其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予以佐证,月工资3100元。陈某认可其在抚养小草期间存在过错,致使小草被殴打致伤,同意小草变更为由张某抚养,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小草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同时,陈某也表示,虽然其工作较为繁忙,但孩子的爷爷奶奶均可以帮助抚养小草,且小草长期与其家庭共同生活,由其对小草进行抚养更有利于子女成长和受教育,亦愿意继续抚养小草。
法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本案中,小草在与陈某、蔡亚珊共同生活期间长期遭受身体伤害,从陈某曾数次带小草到医疗机构就诊、陈述病情、并在《手术知情同意书》签字的情节来看,其对于小草被殴打应为知情,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其上述行为显然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现张某要求小草变更为由其抚养,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陈某同意张某上述主张,结合本案证据及查明情况,双方的上述意见符合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故法院不持异议。变更抚养关系后,双方均应互相配合协助,共同为小草提供良好的成长生活环境,充分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张某与陈某均同意由陈某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付抚养费,法院对此不持异议,但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应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张某要求陈某给付抚养费至小草独立生活之日止,尚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抚养费给付期限由法院依法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