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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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律师
2007年上半年,原告黄某与被告卢某自由相识恋爱,同年10月8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另因原被告一直未生育,被告家人对原告不理睬,加之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致使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后黄某发现两人一直未生育的原因在于丈夫,2012年3月,黄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卢某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向法庭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的规定,被告卢某的情形并不属于上述情形,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郭宏鹏 黄辉 晏小琴 晏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