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离婚,刻意去制造婚外情的。近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离婚案件,原告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为达到离婚目的,刻意去制造婚外情,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原告张圆与被告李民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7年10月登记结婚,于1998年11生一子李康,婚后双方感情尚可。近年来,因李民长期在外跑货物运输,经常十天半月不在家,夫妻感情因长期缺乏应有的交流而逐渐冷淡,双方开始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进而影响了夫妻感情。2011年4月,张圆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民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法院及李民本人均希望双方能改善夫妻关系,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李民也表示以后尽量会减少工作给家庭带来的影响。但此时张圆是铁了心要离婚,可能觉得回家已无多大意义,逐渐开始应酬多了,对孩子的辅导、关心少了,回家也越来越晚了,并和一马姓男子关系走的很近。纸总是包不住火的,事发后,即使面对父母的愤怒、儿子的冷漠、姐姐的指责,张圆依旧我行我素,直至2012年3月再次诉讼至法院,要求:与李民离婚,抚养婚生子李康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受理后,被告李民开始不同意离婚,并设法努力挽回这段婚姻,但此时原告张圆坚决要求离婚,最终李民无奈地同意了离婚。法院就子女抚养问题征求双方婚生子李康的意见时,对母亲所作所为早已反感的李康,当即表示不愿随母亲生活,法院尊重了李康的意见。故依法判决张圆与李民离婚;婚生子李康归李民抚养,张圆每月支付生活费;并就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了分割。(以上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