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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结婚前拿出离婚协议 女子签完协议不履行被诉

时间:2012/11/6|

阅读量:1236|

来源: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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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红爱上有妇之夫秦兵,还生下一个孩子;秦兵被发现出轨与妻子离婚后,也不与王红结婚。为了给孩子上户口入学,王红和秦兵在领证之前签订协议,帮助孩子入学后就离婚。最终,这场长达十年的感情纠葛成为一场闹剧,在(北京)海淀法院调解下,双方和平分手。

  2002年,王红20多岁,来京遇到了老乡秦兵,两人相识后一见倾心,由于秦兵尚有妻儿,两人开始了地下交往。2005年王红怀孕,执意生下了一个女儿。由于秦兵经常给付王红及孩子的生活费用,还曾带王红回家,秦兵的妻子以秦兵有第三者为由起诉离婚。秦兵认可了自己与王红的地下情,将大部分婚姻共同财产都留给了妻儿,净身出户。王红满以为自己等到了幸福,但不想秦兵没有结婚的意思。看着孩子一天天长大,王红只得选择先与秦兵同居。

  随着时间的推移,秦兵不仅没有结婚的意思,而且陪王红的时间越来越少。一天王红发现秦兵与一个女子在办公室亲热,心里凉了半截。回到家王红追问秦兵,秦兵也不掩饰,坦承自己找到了真爱。

  王红不甘心,开始与秦兵吵闹,二人争争吵吵的又过了几年。2011年到了女儿要上学的年龄,王红以不能让女儿担上私生子的名声为由,要求秦兵领证结婚。于是秦兵拿出一张离婚协议书,提出一定要先签离婚协议再领证的要求,双方同意领证协助孩子上户口入学后,马上按照离婚协议办理离婚手续。结婚手续办妥后,由于王红拒不同意协议办理离婚,秦兵搬离了王红的住所,开始了夫妻分居生活。由于王红要求分割自同居以来的双方共同财产,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秦兵到海淀法院起诉离婚。

 庭审中,秦兵诉称自己与王红没有夫妻感情,二人长期分居,要求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全部归王红所有,孩子归王红抚养。王红辩称,不同意离婚,自己从2002年起就开始与秦兵同居,在此期间秦兵的财产应当作为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处理,不能自2011年双方领结婚证的日期开始起算双方的婚姻期以计算夫妻共同财产。

  在法院的耐心调解下,王红与秦兵都承认多年的矛盾已经磨去了曾经的温情,继续维系婚姻对于双方都很痛苦,最后二人同意以调解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结束了十年的情感闹剧。

  (文中人物为化名)

    法官提示

  海淀法院舒怡法官表示,同居关系不属于我国婚姻法保护的范围,同居期间的财产也不能比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性质予以处理,同居期间一方的收入不能作为同居双方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同时,本案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就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这种离婚协议也属于无效协议。总而言之,婚姻应当注重夫妻感情和家庭责任,以“离婚”为附加义务的婚姻最终只能是一场闹剧。(王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