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处理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原告李丽与被告曹明争夺孩子抚养权的纷争得到解决。
2009年原、被告在宁县打工时相识,2010年9月23日未登记便同居,被告“入赘”到原告家生活,2011年5月22日生一女孩曹伊宁。同居生活期间,原、被告性格不和,常为琐事发生矛盾,被告整天游手好闲。2012年7月22日,原、被告为琐事发生争吵,原告的父亲劝解时,遭到被告的毒打,之后原告拨打110报警,方才制止事态的发展。原告便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同居关系,并由被告承担小孩的抚养费。
这本是一起简单的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只是双方对小孩的抚养问题意见不一。原告要求由自己抚养小孩,被告依法承担小孩扶养费;被告要求由自己抚养小孩,并由原告承担小孩的抚养费。针对这一争议焦点,承办法官对该案进行了调解: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抚养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小孩不是个人的私人物品,也不是归谁所有,抚养小孩,要结合自己现有生活状况,是否有抚养能力、能否给小孩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等。通过法官的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300元抚养费,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岁为止,该案得以圆满处理。(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