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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时间:2013/4/23|

阅读量:1676|

来源: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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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3〕9号
【发布日期】2013-04-01
【生效日期】2013-04-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司法解释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法释〔2013〕9号,201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3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4月1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二条规定增加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