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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妻子追小三还钱

时间:2013/6/27|

阅读量:1539|

来源: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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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9月,47岁的孟女士气冲冲地来到法院,状告自己丈夫腾先生和31岁的小陈。
  原来,孟女士和腾先生于1989年5月登记结婚。谁知在婚姻存续期间,腾先生和小陈相识,两人发生了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并生育一女儿。不仅如此,据孟女士称,腾先生还多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小陈的账户转入2475196元,还以现金方式给付小陈39944元,合计2515140元。
  孟女士认为,丈夫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请判令腾先生给付小陈2515140元的处分行为无效,小陈返还孟女士251514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应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再处分。腾先生未与孟女士协商,就将夫妻共有的钱款赠与了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小陈,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对于现金39944元,因孟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系由腾先生给付,法院难以采信,故一审判决腾先生赠与小陈2475196元的行为无效,小陈应返还孟女士2475196元。
  小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终审认定:老公擅自处分无效 情人应予返还
  小陈在二审中称,腾先生汇至她账户的款项并非是对她个人的赠与,而是为两人的女儿购房所用。而且,即便如一审法院认定腾先生、孟女士夫妻共同财产受到侵害,也应由小陈向腾先生、孟女士夫妻二人承担返还责任,而非仅向孟女士一人返还。要求二审改判其承担一半的返还责任。
  腾先生在二审中书面辩称,他无权处分的全部财产由小陈占有,因此返还财产的全部义务应由小陈承担,且他并未赠与婚外女儿房产和钱款,要求二审维持原判。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该案中,腾先生转入小陈账户的款项已有在案证据证明,均属于腾先生与孟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腾先生对上述财产的处分行为未经孟女士同意,事后也未取得孟女士的追认,属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应认定无效。
  根据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孟女士作为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债权人,有权要求小陈返还全部财产。因此,上海一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朱运德律师联系电话:18926562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