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于2006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认识不到一个月并匆匆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常常为家庭琐事吵架。被告常常无缘无故怀疑原告有外遇,并多次到原告所在单位大闹,为此双方矛盾骤然激化。2010年12月起,双方开始分居。分居期间,双方互不相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此,原告向融水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
受理案件后,主办法官经走访调查,了解到,原告李某系再婚,婚后,原告与其前妻的儿子李某某随原、被告一起生活直至双方分居。另查明,双方结婚虽然已有7年,但原、被告双方由于缺乏了解,匆匆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未能建立深厚夫妻感情,矛盾十分尖锐,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也同意,但执意要求原告赔付其共同养育原告儿子的经济补偿金12000元。
在查明基本事实后,主办法官决定主持双方进行调解。由于矛盾较为尖锐,双方均不愿见对方,主办法官随机应变,把原、被告双方安排在一墙之隔的办公室里,通过“背靠背”的方式,来回于两间办公室,认真倾听双方的意见,晓之以法,动之以情,耐心对双方进行劝导。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主办法官和风细雨的耐心感召,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原告自愿给付被告经济补偿金8000元。至此,该案获得了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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