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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身份结婚 法院判决撤销婚姻登记

时间:2013/7/2|

阅读量:1675|

来源:朱运德律师

文本标签: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9日,原告邹名经人介绍与自称为陆氏的广西女子持各自的户口簿、身份证到被告宜黄县民政局处申请登记结婚。在被告工作人员监督下,原告邹名与第三人陆氏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后,被告将赣宜结字010801065号《结婚证》颁发给原告邹名及第三人陆氏。2008年8月16日,第三人陆氏以回娘家为由离开原告邹名的住处后未返回,至今下落不明,原告邹名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查实,与原告邹名登记结婚的女子陆氏的身份证是虚假的。原告邹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
  一审法院认为,民政部门作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负有审查职责,不仅对申请材料的法定形式进行审查,还要对其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进行审查,在审查结婚条件时应当依照法律程序履行审慎合理的审查职责。被告民政局在办理婚姻登记时,未按照《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要求严格审查第三人陆氏的身份信息,致使第三人用虚假身份取得结婚证。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
   妻子以骗取钱财为目的,利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之后逃之夭夭,丈夫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民政部门撤销婚姻登记。2月17日,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民政局撤销原告邹名与第三人陆氏的婚姻登记。
朱运德律师联系电话:1892656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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