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朱某长期不能生育,丈夫廖某为此与朱某协议离婚。怎知天意弄人,离婚时朱某已怀孕,待发现时廖某却已再婚。因廖某不愿意承担抚养义务,朱某即向法院起诉。近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前调解了这起抚养关系纠纷案。
朱某与廖某于2003年2月登记结婚,为朱某一直不能怀孕的事情,二人争吵不断,最终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在一起共同生活。经慎重考虑,二人决定协议离婚,于2012年8月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后,二人仍然共同居住在朱某娘家,在朱某弟弟经营的饭店中帮忙照料。朱某在此期间发现自己怀孕,并于今年4月生下一男孩。起初,廖某还经常探望朱某母子,但当朱某提出协商处理有关小孩抚养费事宜时,廖某称自己已再婚,不愿承担抚养费用,至今不予理睬。朱某遂于今年6月到法院提起诉讼。
征询双方同意后,在法官主持下,原、被告到庭参加诉前调解,并达成一致协议。非婚生男孩随原告朱某生活,被告廖某自2013年4月起每月给付小孩生活费600元,小孩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正式票据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补偿原告因怀孕分娩小孩所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7000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
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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