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务工本是为了赚更多的钱养活家庭,怎料丈夫出国数年后与家里失去联络,至今不归,其妻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离婚。5月7日,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案件。
2002年,周美与陈民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儿一女,因为家庭经济条件不好,二人为了柴米油盐不少闹心、吵架。 2008年,陈民听人说到外国务工工资很高,几年下来赚个百把万没问题,便找门路寻机会,最后在亲戚的介绍下前往意大利米兰打工。可谁曾想,周美从一年也没有几个的电话中了解到,陈民到了米兰并不是想象的那样遍地是黄金,不仅工作辛苦,生活也非常困难。后来电话越来越少。
法庭上,周美讲述了陈民去外国头两年会往家里寄点钱,偶尔给家里打打电话,但从不关心子女情况。2012年后,陈民便不再往家里寄一分生活费,电话打过去也联系不上,从此失去了联系。为此,周美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儿女由自己独自抚养。
法院认为,被告陈民前往意大利务工后,原、被告难以联系,致使夫妻关系疏远,两人分居多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原、被告离婚。而其婚生子女因一直随原告生活,一直由原告抚养,原告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独自抚养儿女系自己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遂判决由原告抚养婚生子女。
离婚的条件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调解无效的.”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离婚的理由,这条法定的离婚理由由两个必备要件组成,缺一不可. 因此,分居两年并不会自动离婚.
两个必须要件是:1、因感情不和;2、分居满两年的。
夫妻分居有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如夫妻俩分别在两个城市工作,没有同居的条件,这种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是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离婚的理由。
第二种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满两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离婚的理由。
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因关于分居的举证比较困难,一般要双方共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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