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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后离婚产下非婚女 丈夫索赔10万元

时间:2013/7/6|

阅读量:1824|

来源:朱运德律师

文本标签:
 
  屈女士离婚后不到半年便产下一非婚生女,前夫焦先生认为屈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起诉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焦先生的诉求,但对屈女士进行了批评。
  焦先生起诉称,他和屈女士于2002年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9年1月,他出国培训3个月,回国第二天屈女士就提出离婚。他以为屈女士是一时赌气,就办理了离婚手续。两年后他得知,屈女士于2009年9月生育一女。因双方没有夫妻生活,故该女童并非他的婚生女。焦先生认为,屈女士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伤害了他的人格尊严,故起诉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屈女士辩称,她的行为并未对焦先生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不同意赔偿。
  最终法院认为,屈女士在与焦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而怀孕,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该行为显属不当。但屈女士与焦先生未能良好维系夫妻关系,尤其是6年的无性婚姻,确非正常夫妻应有的状况。综合本案全情,法院驳回焦先生的索赔请求。但法院对屈女士的行为明文批评,以示警戒。

朱运德律师联系电话:1892656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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