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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后未共同生活而离婚 依法可返还彩礼

时间:2013/7/6|

阅读量:1699|

来源: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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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原告刘田业诉被告李涵离婚纠纷案,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并由被告返还原告按照农村习俗给付的部分彩礼15000元。
  2010年4月,原告刘田业与被告李涵经人介绍认识后,原告按照农村习俗给了被告3万元作为彩礼,被告则送给原告一枚价值3380元的千足金男戒指。同年6月2日,原被告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田业与被告李涵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未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刘田业要求与被告李涵离婚,予以准许。原告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合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考虑到被告在筹备婚礼期间为婚事的花费,酌定由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5000元。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朱运德律师联系电话:18927656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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