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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中恶意侵害共同财产

时间:2013/7/9|

阅读量:1726|

来源: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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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一方在离婚时违背诚信,谎报、侵害夫妻共同财产,一经法院查实,会因此“偷鸡不成蚀把米”:因丈夫婚外情,妻子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期间,丈夫未如实向法庭申报财产,还编造各种借口恶意侵害夫妻财产200多万元。经审理查明事实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丈夫仅分得被侵害财产的20%。
  丈夫侵害共同财产
  来自河南的彭女士与其丈夫王某多年前到东莞经营五金店,两人先后育有一女一子,生意也越发红火。然而就在事业有些成绩时,王某却开始与外面的年轻女子感情纠缠不清。夫妻两人感情出现裂痕,彭女士遂与丈夫王某分居,之后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庭审前,法官要求双方申报夫妻财产,两人争议颇大。彭女士确认夫妻两人共同财产共有300多万元。而王某则表示,2011年年底金融危机至今,因经营环境恶化、经济大气候转变,夫妻俩经营的五金模具配件店一直处于严重亏损的状态。其虽通过变卖汽车、机器设备等穷尽办法、调集资金用于维持经营也无济于事。其手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已经所剩无几,反而在外拖欠30万元债务,妻子应共同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
  针对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争议,东莞第三法院随后对双方的银行账户进行了调查取证。经调查发现,王某在妻子提起离婚诉讼后,多次大额支取存款共计150多万元。同时,王某在双方分居后,还变卖了其名下的轿车与夫妻双方经营的五金店的机器设备,并终止了两份保险合同。
  对此,王某称,这些财产均用于分居后的消费、支付供应商货款、房租及一次性支付父母工资40余万元等。
  法院认为,上述支出均发生在双方分居后,且大部分支出发生在彭女士提起离婚诉讼后,支出的项目也无法一一核实,如王某陈述向其父母一次性支付了40多万元的工资,明显有悖常理。
  因此,法院认定,在双方分居后王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使用中扣除合理支出的25万余元外,其余的212万余元为王某侵害的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诉讼诚信缺失
  对于部分财产的分割问题,法院认为王某故意不如实申报财产,且存在恶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依法应对其进行少分或不分。
  综合此案的具体情况,对于被王某侵害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定由王某与彭女士按照1比4的比例进行分割。由于该财产已被王某侵害,故应由王某向彭女士返还财产合计169万余元,另外的20%归王某所有。
  最终,东莞市第三法院一审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双方的一女一子均由彭女士进行抚养,并对双方名下的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分割,王某向彭女士返还侵害的共同财产。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这样的案例在我们的审判实践中比比皆是,夫妻一方为了在离婚中获得更多的财产,经常会采取骗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甚至伪造债务的方法侵吞另一方财产。”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院长罗念卫说。
  “男女建立婚姻关系,应秉承诚信原则,若夫妻感情破裂,无法避免离婚时,也不应将诚信原则抛之脑后。”东莞市第三法院法官郑水强说,我国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吞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同时,法院对该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朱运德律师联系电话:1892656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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