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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妻子出轨 残忍泼汽油火烧妻子

时间:2013/7/10|

阅读量:2177|

来源: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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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陈金文与妻子黄某多次因婚姻家庭纠纷产生矛盾,其无端怀疑妻子出轨,背叛了自己。2012年11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陈金文与黄某在马山县加方乡司法所附近的街上发生争吵,陈金文向黄某提出看望小孩的要求遭到拒绝后,为了达到毁坏妻子容貌的目的,即用事先准备好的瓶装汽油淋到黄某的头上,并用打火机点燃,导致黄某头部、面部、手部多处燃烧。经马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鉴定,黄某的损伤为面部、颈部、前胸部、左上臂、左前臂及两手等多处大面积II至III度烧伤,并有吸入性损伤。其中左手多个手指坏死,拇指及小指完全截除、中指被截2个指节、无名指被截1个指节,该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之残疾已构成人身伤害六级残疾。
  马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金文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金文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据此,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
  由爱生恨的例子总是令人很纠结。妻子只身在外打工,生性多疑的丈夫怀疑妻子出轨,竟用汽油泼洒妻子并点燃,造成妻子伤至六级残疾。7月2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此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金文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
刑事处罚
  故意伤害罪的刑事处罚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体说来,即在本法条文标有“致人重伤”、“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等字样的犯罪,应当按照本法各该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不再适用本条的规定。例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15条定罪量刑;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6条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8条定罪量刑;抢劫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63条定罪量刑。

朱运德律师联系电话:1892656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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