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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养女婴未办收养手续 夫妻离婚谁监护

时间:2013/7/15|

阅读量:1646|

来源: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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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抱养孩子没有办理收养手续,夫妻离婚,抱养孩子权益如何保护。近日,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就该问题向案件双方当事人给出了说法,收养虽未登记,但离婚时不能作为拒绝监护的理由。
  陈大(化名)与张婷(化名)结婚十几年一直没有孩子,两人的感情日趋冷淡,2008年二人商议后在某医院抱养了一个女婴小玲(化名),谁曾想,还未办妥收养登记手续,夫妻双方却闹起了离婚,前两次法院均驳回原告张婷的离婚诉讼请求。2012年底,张婷再次起诉离婚。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和好可能,应准予离婚。由于原、被告与抱养女小玲之间未形成法律上的收养关系,单从法理角度出发,法院完全可以对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小孩的抚养问题不作处理,但这样子的结果将导致在张婷与陈大离婚后,小玲的生活没有着落,无辜的孩子可能会无人照管,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也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鉴于原、被告双方均有抚养小玲的意愿,为保护抱养女的合法权益,闽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同时判令在确定抱养女小玲合法抚养义务人之前,抱养女小玲跟随被告陈大共同生活,在此期间,原告张婷每月向被告陈大支付小玲抚养费300元;另外,还对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依法进行了处理。2月19日该案生效,张婷与陈大均服判息诉。
朱运德联系电话:1892656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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