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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卖夫妻共同财产,判无效

时间:2013/7/22|

阅读量:1651|

来源: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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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郑称,自己与被告老李系夫妻关系,在婚姻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该房屋系共同财产。而后,双方感情恶化,被告老李用伪造的房产证冲抵,偷走真实的房产证,将共同财产房屋出售并转移所有权给第三方小超。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老李以恶意占有为目的,非法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所有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要求法院确认被告老李及第三方小超之间的合同无效。
  在庭审中,被告老李承认原告老郑所说均属事实,并在庭审中多次沉默。被告第三方小超辩称虽然涉案房屋是属于低价过户,但自己是经第三方介绍后认识老李才购买的房屋,并且已经将房款给了老李。房屋所有权证中登记的房屋所有人是老李,自己有理由相信房屋是属于被告老李个人所有,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老郑与老李系夫妻关系,2000年购买的房屋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房屋登记在老李名下,应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老李与小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转移房产后,老李用假房产证交予老郑,因此老李明显是在老郑不知情的状况下转移房屋所有权,侵犯了老郑的财产权益;并且小超是否支付了房价款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小超取得的涉案房屋是否是出于善意取得证据不足,因此法院判决老李和小超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已逾六旬的老郑和老李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一套房屋,但丈夫老李却“偷天换日”,用假的房产证偷走真房产证,将房屋出售并转移给第三方。现妻子发现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怒诉丈夫及买受房屋的第三方小超,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朱运德律师联系电话:1892656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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