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离婚诉讼
离婚诉讼
离婚技巧
离婚技巧
财产分割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子女抚养
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
婚姻调查
婚姻调查
同居纠纷
同居纠纷
再婚家庭
再婚家庭
婚姻文书
婚姻文书
家庭权利
家庭权利
调解快讯
调解快讯
离婚成本
离婚成本
离婚调解
离婚调解
心理咨询
心理咨询
港澳台婚
港澳台婚
离婚赔偿
离婚赔偿
继承赠予
继承赠予
调解团队
调解团队
律师见证
律师见证
移民律师
移民律师
媒体关注
媒体关注
文学长廊
文学长廊
分手调解
分手调解
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
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

异地重婚 判决婚姻无效

时间:2013/7/22|

阅读量:2070|

来源:朱运德律师

文本标签:
 
  原告兰某(女)系江西省新干县人。被告苗某(男)系浙江省嵊州市人。被告苗某已于1984年5月份仔浙江与朱某登记结婚。1985年8月9日,双方生育一儿子。2004年6月,苗某到新干与别人合伙开矿。2009年4月24日,苗某将户口迁至新干。2009年10月,原、被告在广场跳舞时相识。苗某与兰某相识并同居生活后,苗某回到浙江省嵊州市某街道办事处,开具了朱某的死亡证明。后其回到新干,2010年12月1日,原告兰某与被告苗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共同租房生活。2011年5月,被告离开新干。双方互无联系。2012年6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小孩,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
  一审法院认为,婚姻应遵守一夫一妻制原则。被告苗某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原告兰某登记结婚,且两人已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重婚,属于无效婚姻。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原告兰某与被告苗某的婚姻无效。
    明明早已结婚,却在异地另结新欢,并办理结婚手续。8月3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判决原、被告的婚姻无效。

朱运德律师联系电话:18926562158
http://www.cnhunyi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