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小丽与被告彭小为于2000年在广东打工时相识,此后在一起同居,于2003年2月生育女儿彭笑笑,崔小丽在休完产假后,将女儿留在家中由父母照看,夫妻仍外出打工,期间,由于时聚时离,影响了双方感情,但因生育了小孩,双方仍于2008年3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崔小丽并于同年6月将远在河南省项城市的户口迁来吉安市青原区,但双方性格差异导致夫妻多次激烈争吵,甚至打架,结婚证也被撕烂。今年6月,在和好无望的情况下,怀有5个月身孕的崔小丽仍坚持要求与被告彭小为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崔小丽与被告彭小为系自由恋爱,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应珍惜来之不易的感情,同时,婚后已生育了一个女儿,有了爱情的结晶,且崔小丽现又身怀六甲,本着为胎儿的利益着想,此时离婚也不合时宜,因此,反复劝解双方重新和好,不要离婚。但崔小丽与彭小为认为,由于双方性格、生活习惯差异巨大,继续相处还会争吵,不利于胎儿的健康成长,分手对双方都是一个解脱,因此,坚决要求离婚。在此情况下,法院准予了双方达成的上述离婚协议。
打工期间自由恋爱,十年后却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吵口打架,无奈之下,孕妇崔小丽一纸诉状递上了法院。2012年7月20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一审调解原告崔小丽与被告彭小为离婚;婚生女儿彭笑笑由被告彭小为抚养,直至成年,崔小丽腹中五个月大的胎儿则由崔小丽单独抚养,双方互不给付抚育费,但双方均可探视对方抚育的小孩;现存于各方的财产归各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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