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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日记挽回“模范夫妻”的婚姻

时间:2013/7/23|

阅读量:1043|

来源: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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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案,“模范夫妻”庭上哭闹要离婚,女儿三篇日记竟成证据,唤起二人昔日夫妻感情,最终法院驳回离婚请求,夫妻二人冰释前嫌和好如初。
  李某与张某于2000年7月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2000年8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2001年6月5日生育一女取名张小某。婚前感情基础好,婚后共同购买了两套房屋,丈夫张某将李某父母、爷爷的户口迁到县城与他们户籍一起,并让李某父母亲居住在他购买的原外贸公司房屋内。张某近八年来一直坚持到李某上班处接其回家,为帮助李某发展事业,他长期帮原告书写总结、征文文章等,夫妻感情很好,被大家称赞为“模范夫妻”。今年10月,李某与朋友一起出去玩耍,丈夫张某接连打了几十个电话要求李某回家,李某认为丈夫对自己完全不信任,夫妻双方因此引发口角,李某搬出去分居生活,精神上感到极端痛苦,导致夫妻关系无法维持,于是将张某告上法庭请求离婚,女儿张小某随李某生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张某提供的证据中包括女儿张小某的三篇日记,记录了夫妻二人和谐相处的活动情况。张小某在日记里,均提到一家三口在一起吃晚饭,并和父亲张某一同去接李某下班。这个证据成为此案件的关键,短短的三篇日记唤起了昔日夫妻之情,李某感到张某对自己还是很关心,表示很感动。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结婚十一年以来,能够互相支持对方的事业,在双方的共同奋斗下先后购买了两套房屋,并将原告李某的父母接到其中一套房内居住,已为老人尽孝心。被告张某近八年来一直坚持到李某上班处接其回家,双方建立起了较为稳定的夫妻感情。二人近期虽为夫妻间的信任问题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婚生女张小某的日记证明二人还有深厚的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朱运德律师联系电话:1892656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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