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李某系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6月份登记结婚后一直共同生活。婚后的小两口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闹。2010年7月,李某被他人掌击左耳部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鼓膜见三个约针尖大小穿孔。2011年3月,李某因伤就诊,确诊为早孕、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次日,李某又到医院就诊,门诊病历载有外阴血迹等内容,在医院进行了清宫术。李某诉称其受伤和流产均系王某殴打所致,要求与王某离婚。王某辩称夫妻间是有过吵闹和推搡,但不存在家庭暴力,对于李某如何受伤和流产并不知情,故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的本质在于关爱和扶持,夫妻间应相濡以沫、相敬如宾,这也是现代社会继承人文传统、构建和谐社会所提倡的。李某婚后多次遭受人身伤害并致流产,身心健康遭受损害,作为丈夫的王某未能尽到关爱和扶持的义务,其辩称其不知情的理由有违常理和婚姻的本质,不能成立。经调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结合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的现状,确认王某与李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准了李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妻子婚后遭遇家庭暴力又无法证明,丈夫推脱不知情,法院依据就诊病历等证据推定夫妻双方感情已破裂。近日,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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