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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结婚年龄冒用姐姐身份结婚被判撤销

时间:2013/7/29|

阅读量:2148|

来源: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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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李青与第三人李红是姐妹俩。2010年3月,李红发现自己怀孕,便与男朋友孙强商量结婚,然后把孩子生下来。当时,李红只有18岁,未到法定婚龄,二人最后商定冒用李红姐姐即原告李青的身份去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4月15日,李红与孙强到被告海拉尔区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提交了原告李青的户口及身份证,当场以李青的名义签署了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民政局工作人员询问了李红是否为李青本人并得到了肯定答复后,为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颁发了呼海结字011000xxx号结婚证。2013年初,原告李青到被告海拉尔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时,被告知其已在三年前与孙强办理过结婚登记。原告李青与民政局多次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颁发的呼海结字011000xxx号结婚证。
  法院认为,第三人李红冒用其姐姐即原告李青的身份,与第三人孙强在被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被告民政局在审查到场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文件时,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未能辨认出到场以“李青”名义签署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的不是李青本人。在原告李青未到场的情况下,颁发了持有人为李青与孙强的呼海结字011000xxx号结婚证。被告民政局的行为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属违反法定程序,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故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示,婚姻登记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行政机关对发现确有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纠正。《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从该条例来看,婚姻登记机关只能撤销受胁迫的婚姻登记,而其他情形导致登记错误的,婚姻登记机关未被赋予撤销权,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不仅造成了当事人与婚姻登记机关的纠纷,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浪费了司法资源。
    18岁女孩未婚先孕,偷拿姐姐的户口本和身份证与男友登记结婚。姐姐办理结婚登记时,惊觉自己在三年前已与妹夫登记结婚,经与民政局多次协商未果,姐姐只好诉至法院。2013年7月26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行政诉讼案件,判决撤销被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民政局颁发的呼海结字011000xxx号结婚证。
  事实上,对于婚姻登记来说,法律赋予民政部门的只是程序性审查,一些人就利用这样的漏洞。近几年来,当事人提供虚假甚至伪造的材料,骗取民政部门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法律没有赋予民政部门追究其“伪造”材料责任的权力。合议庭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就当事人骗取结婚登记的行为,向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民政局发出了相应司法建议,建议其向上级机关申请修改《婚姻登记条例》,赋予民政部门行政撤销权及行政处罚权。
 
朱运德律师联系电话:1892656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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