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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妇骗婚争产 老汉人财两空

时间:2013/8/2|

阅读量:1766|

来源: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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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年丧偶的李大爷一直想再找个可以相互照顾的老伴,2008年6月,经婚姻介绍所介绍,李大爷认识了离异且年纪相若的郑老太,在交往过程中,李大爷向郑老太表白,如是郑老太和他结为夫妻,自己将把属其婚前财产的房屋分一部分份额给郑老太。李大爷向儿女们透露再婚的意向,但由于两位老人都年过半百,且郑老太有过多段婚姻史,李大爷的四名子女担心父亲会遭遇骗婚,故一直不同意两位老人登记结婚,但在李大爷的坚持下,两位老人最终还是于2008年年底登记结婚了。婚后由于李大爷没有兑现其承诺,将属于其婚前财产的房屋分一部分给郑老太,双方产生矛盾,郑老太于2009年3月向蝶山法院起诉要求与李大爷离婚,二人最终经蝶山法院调解离婚。半年多后,两位老人复婚并随即于公证处签订了一份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协议明确将双方现居住的房屋属李大爷所有的产权份额划归李大爷、郑老太共有。2010年6月,李大爷、郑老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在离婚协议上再次明确双方于2009年公证的财产内容。一年后,郑老太以离婚时未对财产进行处理为由诉至蝶山法院,要求将属前夫李大爷所有的房屋产权份额部分判归双方共有,并获得胜诉。随后,郑老太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对属其与前夫李大爷共有的房屋部分进行分割,分割方式为由李大爷向其支付经济补偿款5万元。
  李大爷答辩认为,讼争的房屋是其与前妻的共同财产,前妻病故后,其四个子女都有权继承其前妻的遗产,但至今尚未将该遗产进行分割,原告郑老太以骗婚的形式不仅骗取了其三只玉手镯和17000元现金,还骗取了该案讼争房屋,故不同意将讼争的房屋进行分割。
  承办该案的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耐心向李大爷释明公证文书的效力。多次调解无果后,7月29日,蝶山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依法作出了支持原告郑老太诉请的判决,对属原告郑老太与被告李大爷共有的房屋部分进行分割,分割方式为由李大爷支付经济补偿款5万元给郑老太。
  法官提醒:任何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在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经过公证证明,国家证明它的真实性、合法性,即产生法律上的证据效力。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如果在收集、调查证据时涉及某项文书,而这项文书业经公证证明,即应确认其效力,可以直接采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因此,当事人对公证的效力要有正确的认识,利用公证的法律效力,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已届花甲之年的丧偶老人李大爷万万没有料到,本想再找个老伴安度晚年的他,却被诉至法院,并落得人财两空的下场。2013年7月29日,李大爷被广西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依法对李大爷二婚后与后老伴共有的房屋产权份额进行分割,分割方式为向原告郑老太支付经济补偿款5万元。
 
朱运德律师联系电话:18926562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