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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聊太暧昧引醋波 诉请离婚被驳回

时间:2013/8/2|

阅读量:1677|

来源: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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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年,晓栋与被告晓红相识、恋爱,1995年3月二人登记结婚。1997年9月生育一女。婚后,双方你恩我爱感情甚笃。2008年,为家庭生计,与妻子商量后,晓栋便独自外出打工。因丈夫长期在外打拼,独自在家的晓红寂寞难耐,闲暇时便上网聊天。2010年6月,晓栋务工回家探亲。一天,他无意间发现妻子的QQ没关,出于好奇,晓栋遂打开了妻子的聊天记录,但让他想不到的是,妻子竟然在和一个男网友在聊天,而且言词甚为暧昧。醋海生波的田某立刻把聊天记录打印出来找妻子理论,对此晓红认为网络是虚拟的,坚持不承认自己有过失行为。于是夫妻之间产生了尖锐的矛盾,婚姻也亮起了红灯。2010年6月,晓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
  魏都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近年来,因原、被告两地生活,缺乏沟通,被告与第三人(异性)通过网络聊天,给原告的心灵造成了一定影响,但网络具有虚拟性,通过网络聊天不能完全说明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原告怀疑被告与他人关系暧昧,缺乏证据证实,且被告认错态度良好,愿意与原告沟通。同时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建设家庭、养育子女,夫妻感情较好, 夫妻间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因此,原告请求离婚的诉求法院没有支持。依照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判决双方不准离婚。(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网络聊天,在方便人们相互交流的同时,受诸多因素影响,有时也会产生一些负面效应。本案中就因丈夫无意看到妻子与异性QQ聊天记录时,被其中的暧昧词儿震惊,遂将其下载引以为据,并将“出轨”的妻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2010年10月14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该网络聊天记录真实性无法认定为由,依法驳回晓栋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朱运德律师联系电话:1892656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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