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生活了23年,感情破裂闹离婚时,却发现他们的“婚姻”本来就是无效的。日前,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刘某(女)与被告刘某某(男)均为桃源县陬市镇人,双方的母亲系亲姐妹,俩人属表兄妹关系。经亲友撮合,原、被告双方于1987年7月举行了婚礼。婚后,两人感情一般,并于1988年4月生育一女孩。后因性格不合,原、被告经常因琐事发生吵闹,并自2006年起分居生活至今。今年8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亲属关系,双方违反了《婚姻法》关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规定,两人从一开始就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据此,法院遂依法判决他们的婚姻无效。
婚姻法规定不能结婚的:
(1)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
(2)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者,但因收养而成立之四亲等及六亲等旁系血亲,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3)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之内,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除禁止直系血亲、同胞兄弟姊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姊妹结婚外,对其他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作了从习惯的规定。1980年婚姻法除保留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外,又明确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此次修订婚姻法对于禁止血亲结婚的范围没有改动。也就是说,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
(1)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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