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芳(女,1988年生)是一位口哑耳不聋生活难以自理的残疾人。2007年经人介绍与被告刘根(男,1970年生)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之后同居生活,生下非婚生子李佳豪。小孩出生未满月,被告便将原告送回娘家,后来回接送两次。2010年农历正月初5日,被告将原告送回娘家后独自回家,原告父母便邀请十多个亲戚朋友驱车到被告家抢小孩并与被告家人发生矛盾冲突,后在村干部劝说下双方暂时平息冲突,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小孩归女方抚养并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
二审法院受理案件后,刘根多次找到主审法官,诉说自己离异无子,要求法院一定要把小孩判给他抚养,并扬言说如果小孩没判给他将会对李芳采取过激举动。而李芳及家属也多次找到主审法官倾诉自己的情况。主审法官详细了解了案情后,并了解到一审时双方当事人矛盾就已经很激烈。为此,合议庭决定此案以调解为主,合议庭法官分别多次找两方当事人解析法律相关规定,并从双方当事人现实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告之他们采取过激行为将会给家属、小孩等产生各种不好的后果。法院还邀请当事人亲属、所在地村干部做双方工作。经过合议庭法官的共同努力,双方最后达成了谅解,遂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口哑耳不聋生活难以自理的女子与人同居生子,后因争夺抚养权起纷争。8月18日下午,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一起因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案,刘根与被李芳达成协议,非婚生小孩李佳豪由刘根抚养,李芳对小孩有探视权;由刘根给付李芳生活困难补助费一万三千元。(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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