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的法定理由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感情破裂”是诉讼离婚的基本理由。但“感情破裂”系抽象条件,单独以此为由起诉离婚,法院不会支持离婚之诉讼请求,为此还需提供证据证明感情破裂。就证据而言,应着重以下几方面,这也是离婚的法定理由:
1、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家庭成员;
5、遗弃家庭成员;
6、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7、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8、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
9、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
10、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治愈的;
11、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12、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
13、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久治不愈的;
14、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15、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6、一方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7、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8、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的;
19、包办、买卖婚姻,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20、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者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21、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一直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22、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
23、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过错一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确无和好可能的;
24、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25、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26、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
27、一方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28、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29、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注:以上1-8项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9-29项见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是否符合离婚条件以律师根据具体意见为准)
二、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
(一)原则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没有约定的,适用婚姻法界定。(《婚姻法》第19条)
(二)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
9、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
(注:第1-4见《婚姻法》第17条、18条、《解释二》第12条;第5-7见《解释(二)》第11条;第8、9分别见《解释(二)》第14条、19条)
(三)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6、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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