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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探视之机"偷"走儿子 前妻诉赔精神损失费

时间:2014/3/3|

阅读量:2019|

来源: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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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王治国) 当初为了离婚,夫妻俩连打了3场官司;如今为了孩子,两人又弄得鸡飞狗跳:前夫悄悄把儿子藏起来,前妻遍寻不着,于是砸车打人……这一切,都以“爱”的名义进行。当所有手段都不奏效,前妻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前夫为擅自带走儿子的行为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我没办法放下儿子。”法庭上,作为原告的前妻刘嫦眼泪涟涟;“我有更优越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身为被告的李健振振有词。
  这对“冤家”的故事,浦东法院金桥法庭的法官并不陌生。2007年,两人经人介绍后结婚,婚前曾因彩礼问题多次吵架,婚后又因为经济问题闹矛盾。从2009年3月到2010年7月,夫妻俩因为离婚的事情3次起诉,最后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由于儿子小新“尚年幼”,“目前暂由母亲抚养为宜”,李健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劳燕分飞之后,两人的感情纠葛就此终结,牵扯却并未了结。争吵和纠缠,又围绕儿子小新的抚养权展开。
  “李健一般是周末早上把孩子接走,晚上送回。”可是,2012年7月29日,他把孩子带走后就再也没有送回来。
  对于自己的举动,李健有自己的理由。在他看来,刘嫦并不是一个称职的母亲,离婚前就经常带着孩子离家出走,离婚后未尽抚养责任,使儿子手腕烧伤。“她把孩子藏起来,因为小孩要上幼儿园,户口在我这边,这才允许我探视。”李健觉得,自己有稳定的工作,抚养儿子更为有利,于是把孩子藏了起来。
  失去儿子,刘嫦当然不肯。李健说,2012年8月,自己回江西老家,刘嫦追踪而至,买了一把铁锤,把他的车子砸得稀巴烂,又把门踢坏,还和自己发生了肢体冲突。
  刘嫦承认这些行为过激,不过她认为“作为母亲可以理解”,还当庭表示,“只要把孩子还给我,可以放弃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生效的判决书确定原被告儿子小新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擅自将小新带至被告处,系违法行为,在原告的再三要求下,被告仍不将小新送回,导致亲子关系遭受严重损害,原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赔偿的数额,法院酌情确定为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