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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女子婚后离家出走 被告上法庭

时间:2015/3/13|

阅读量:1655|

来源: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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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宝网  作者: 法宝律师
    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21岁的吴孟很纳闷,他花费9.5万余元娶回家的老婆,在与他共同生活了17天后便离家出走,消失得无影无踪。老婆的所作所为让他感觉抬不起头,为了讨回尊严,吴孟将老婆、岳父、岳母推上了被告席,要求他们返还彩礼和结婚所花的各项费用共计9.5万余元。
    1989年出生的吴孟,中学毕业后在家务农。苏玫和吴孟是同一个镇上的人,苏玫是1994年出生的,中学毕业后也没有继续求学。2011年1月,年仅16周岁的苏玫经人介绍,与比她大5岁的吴孟相识,双方交往1个月后便开始谈婚论嫁。
    经双方家长商量后,苏玫和吴孟在相识仅1个月后订婚,女方收取男方聘礼及操办结婚宴席款共计6.4万元。由于双方均未到法定婚龄,当时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同年6月5日,苏玫和吴孟按当地农村的风俗举行了婚礼,两人开始在一起共同生活。
    由于缺乏感情基础,苏玫和吴孟经常会为琐事而争吵。某日,苏玫因身体不适,再次与吴孟发生争吵,最后演变成打架。当天,苏玫离家出走。之后,不论吴孟和家人如何努力,但始终找不到苏玫。
    吴孟说,为了娶苏玫回家,我家花费了9.5万余元,可谓是把全部的积蓄都花进去了。老婆弃他而去,人财两空,让他感觉抬不起头来。为了讨回尊严,吴孟于2011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将苏玫和岳父、岳母列为被告,要求3名被告返还他给付的彩礼和花费的各项费用共计9.5万余元。
    虽然是财产纠纷案件,但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因为苏玫和吴孟结婚时都未达到法定婚龄,所有双方的婚姻是无效的。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即便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人民法院也应予以支持。在起诉书中,吴孟称在订婚时就花去聘金3万元。之后又按媒人转来的聘礼单将所列款项转给苏玫家,举办婚礼时又花费2万余元。在整个结婚过程中,邹家共支付彩礼及各项费用共计95343元。而吴孟的岳父则认为,女方家庭实际得到的彩礼仅为2147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女方实际收受了男方彩礼50099元、衣服款1万元、“三金”折币款3000元,共计63099元。而剔除女方所置嫁妆19317元后,还剩43782元,女方应酌情予以返还。吴孟主张的其他经济损失,因为缺乏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宣判,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判处苏玫、吴孟的婚姻无效,女方家庭酌情返还男方婚约彩礼3.5万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