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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农村上门女婿离婚案件的调研报告

时间:2015/3/16|

阅读量:1708|

来源: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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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法制网 | 作者:李振军

 近年来,在笔者所在的法院,涉及上门女婿离婚的案件呈上升趋势,该类案件离婚率较其他情形的离婚案件高,审理起来的难度较其他情形离婚案件大,如不慎重处理,很容易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的稳定。为加强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找出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总结审理农村涉及上门女婿离婚案件的经验,近段时间,笔者对2009年至2012年本院审理的327件农村涉及上门女婿离婚案件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

  本次调研借助于对资源县法院离婚案件审理情况的统计分析和部分法官的深度访谈,掌握了第一手资料。在对相关数据和案例进行整理提炼的基础上,笔者对资源县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涉及上门女婿离婚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点、离婚率高的原因、审理上门女婿离婚案件反映出的新问题和困难以及妥善审理上门女婿离婚案件的建议和对策等进行了详细分析,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涉及农村上门女婿离婚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近年来,笔者所在法院在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发现,所审理的离婚案件中,涉及上门女婿离婚的案件呈上升趋势。据初步统计,近四年来,该类案件在笔者所在的法院占离婚案件的四成左右。2009年至2012年,涉及农村上门女婿离婚案件与上年度相比分别上升3%、8%、13%、19%,以每年5.3%的速度逐年上升,该类案件的原告87.3%为女性,12.7%为男性,离婚率较其他情形的离婚案件高,审理起来的难度较其他情形离婚案件大,该类案件如不慎重处理,很容易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的稳定。

  二、导致“入赘式”婚姻离婚率高的主要原因分析  根据阅卷调查和走访调查,笔者发现导致“入赘式”婚姻离婚率高的原因除了具有其他情形离婚案件的离婚原因外,主要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门不当,户不对。“入赘式”婚姻成就的最直接的原因就是男方自身的经济条件较差,不具备娶妻的经济能力。“入赘式”婚姻与传统的男婚女嫁相反,一般为男子家贫无力娶妻而被女方娶入成为女方的家庭成员。而想招婿的女方家庭经济相对较好,因此,与女方相比男方经济上处于弱势的地位,从而造成女方优越感明显。在经济上无话语权的环境下,一个男子愿意作别人家的上门女婿对其而言实属无奈之举,此举已为“入赘式”婚姻埋下了不和谐、不对等的心结。

  (二)自尊心作祟。作为“入赘式”婚姻的男方一般都有自卑情结,尽管我国《婚姻法》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即一切合法的婚姻都受法律的保护,但中国社会家庭结构仍是以父系家庭为主的家庭模式,传统观念对上门女婿一直存有偏见,与过去相比,现在的上门女婿地位不一定低,但世俗的眼光仍然会对这类人说三道四,总认为愿做上门女婿的人是没能力、没本事的人,有看不起之意,这恰巧与中国固有的大男子主义的心态相冲突。上门现实和社会心理的碰撞,自卑与自尊的反弹与冲击,势必会影响上门女婿的言行,使其对妻子的家庭及家人产生消极心理,久而久之,男女双方的怨恨生成,女方认为男方不想好好过日子,对家庭不负责任,而男方也缺乏为家庭尽责的内在动力,认为是为他人忙,把自己排除在家庭之外,女方好坏与己无关。

  (三)结婚目的不同。女方招婿上门,主要是想招个年轻男子来支撑家中无子的门庭,并生育出随女方姓氏的继承人;而男方最大目的就是尽快结束无钱娶妻的局面,虽然做上门女婿也不见得是多体面的事,但在有妻与无妻的抉择中,入赘虽委屈但也比打光棍强。男女双方对“入赘式”婚姻的利益衡量上就有对立,女方其实希望的是得到一个强有力的后援,而男方作为上门女婿一般是权宜之计的成分较大,一旦男方经济上改善变成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就想出头,这必然与以女方为主的招婿初衷产生矛盾,女方发现男方不同心也会对男方不满,久之,双方矛盾、隔阂加深,从而走上离婚的大有人在。

  (四)家庭中内部关系错综复杂。作为“入赘式”婚姻家庭的父母思想不解放,不愿让子女自主生活;而作子女的又依赖父母的思想太重,生活能力较差,缺乏独立自主的意识,不愿意单独生活,这样几代人共同生活在一个屋檐下,家庭内部关系错综复杂,有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祖父母孙子女关系等,招来的女婿上门生活后,家中突然多了一个外来人必然会感到不适应,大家均未做好心理准备处理好众多关系。这样的家庭,如果一两种关系处理不好就容易导致众多矛盾的发生,最后,甚至会导致两个家的家庭大战。

  (五)争夺家庭内部权力。“入赘式”婚姻家庭中,岳父要维护作为一家之长的父亲的尊严,女婿要挑战这种尊严,成为一家之主,必然会产生家庭矛盾,既是女儿又是妻子的她夹在中间,左右为难,最后还是选择亲情,这样必然会导致离婚。

  三、审理上门女婿离婚案件反映出的新问题和困难  近些年,在法院审理的涉及上门女婿离婚案件中,发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上门女婿离婚后生活无着落,不知何去何从。中国有句俗话“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按民间风俗,上门女婿和出嫁女一样,社会地位低微,他们往往在自己娘家的财产继承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大都被剥夺,造成上门女婿一旦离婚,将无处安身立命。这是上门女婿死命不愿意离婚的原因之一。

  (二)共同财产举证难,财产隐匿、转移的情况客观存在。由于我国特殊的历史和社会原因,上门女婿的社会地位比较低微,女方家的经济大权一般都是女方父母掌握,女方家庭的户主一般也都是女方父母,女方父母死后就是女方,上门女婿基本无权。笔者遇到的案子中,很大部分上门女婿在女方家辛苦劳作,并在女方家修建起了新房,但是,房子的产权证书一般都署名户主的名字即女方的父母亲。所以,一旦离婚,上门女婿想分割房产由于举证难分割房产可谓千难万难。还有一些案例,离婚时女方家恶意转移、藏匿家庭共同财产,上门女婿难以得到应有的财产份额。因此,在离婚的时候,上门女婿很难举证女方家中的财产,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造成上门女婿在女方提出离婚时,唯有索要高额“辛苦费”,才能平衡自己的利益,但是,往往其功劳苦劳又说不清、道不明。在法官向他们释明其索赔无法律依据时,他们心中的憋屈无处发泄,促使他们只能通过疯狂暴力手段来报复女方,这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大的危害。

  (三)上门女婿离婚后的赡养问题。自我们国家实行计划生育以来,独生子女家庭已经占据了社会组成的大部分,由于“入赘式”婚姻,都是男方到女方家居住生活,所以,双方生育的儿女一般都在女方家成长,一旦双方离婚,根据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一般不轻易改变小孩的生活环境,因此,法院一般都把小孩判给女方来抚养。虽然,法律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拥有探望权,但是,大部分上门女婿离婚后,由于生活所迫,也没有太多时间与儿女们培养感情,自然而然的与他们的感情很疏远。因此,当上门女婿离婚后年老时,儿女们因为与父亲感情很疏远,一般都不愿意承担赡养义务。就算勉强愿意,最多也是每月给付一些赡养费,而老人不仅需要物质赡养,更需要的是精神呵护,所以说,对于赡养问题,并不是钱就能解决的。也许有些人会说,离婚以后再结婚再生育小孩不就行了。诚然,离婚后再结婚再生育小孩,在一定程度上是解决了上门女婿离婚后年老时的赡养问题,但是,由于我国受五千年封建思想影响,在我国“重男轻女”现象还很普遍,加上现在科学发达,在怀孕时就能做出性别鉴定。虽然,法律禁止医院做性别鉴定,但是由于利益和人情的驱使,医院做性别鉴定已是见怪不怪的事,这就导致了我国人口发展男女比例严重失衡。这也导致了很多男人娶不到老婆,特别是农村男人,更别说离过婚的农村男人了。因此,一旦离婚,上门女婿将面临老无所养的局面。这也是上门女婿死命不愿意离婚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四)上门女婿离婚以后一般不愿意承担儿女的抚养费。正如上文提到的原因,上门女婿与女方离婚后,小孩一般都判给女方抚养,而上门女婿也知道自己年老以后儿女们不一定会赡养自己,与其到时低声下气向儿女们讨要赡养费或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儿女们承担赡养义务,还不如就当自己从来没有生育过孩子。因此,一旦离婚,上门女婿一般不愿意承担儿女的抚养费。

  综上种种原因,上门女婿离婚案件的审理看似简单,其实内藏玄机。一些上门女婿一旦法院依法判决他们离婚,他们将会一无所有,而他们在女方家中辛苦奋斗几十年却无法讨回一个说法,因此,他们的憋屈和怨恨只能通过疯狂报复来宣泄心中的不满。这就给社会的安定带来极大的危害,也使得他们的子女心灵失衡,阻碍其健康成长。更有甚者,有些上门女婿在法院判决其离婚后,就把所有的怨恨都指向法院和法官的身上,找法官报复的例子也屡见不鲜。考虑到以上原因,一些达到离婚法定条件的离婚纠纷案件,法官都不敢轻易下判决。因为,如果判决双方离婚,可能会引发流血事件,使民事案件转变成刑事案件;但是如果判决不准予离婚,又没有依法裁判,这又与我国依法治国的法制理念相违背,这就使得法官陷入两难的尴尬境地。

  四、妥善审理上门女婿离婚案件的建议和对策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一个重要组织,婚姻家庭关系不稳定必然影响社会的稳定。为妥善审理上门女婿离婚案件,创建和谐社会,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法律宣传和道德教育力度,倡导树立正确的婚姻观、人生观。一方面是加强法院与当地各级党委政府及司法部门的协作力度,采取“巡回办案”、“法律进村屯、进家庭”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在农村、企业、社区等广泛宣传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知识和道德准则,不断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和家庭责任感、提升农村人员思想道德素质,倡导和睦亲善、平等互爱、男女平等的社会主义新型婚姻家庭观,转变入赘男方的思想观念,让入赘的男方清醒的认识到自己不是“嫁”出来的,不是帮女方家创业的,要有家庭责任感,以主人翁的姿态投入到家庭的生产和生活中,尊敬岳父母、爱护自己的妻子和小孩,把结婚后的家当作自己永远的家。同时,做岳父母的思想工作,要他们解放思想,女儿女婿结婚后,尽量分开生活,不要住在一起,经济上也各自独立,不要独揽大权,要放手让年青人去做,由其自主生活,不要让自己的女儿处于“两难”境地。通过这样的宣传教育方式减少离婚案件发生的隐患。另一方面依法通过对案件的审判,适时宣传婚姻法,使当事人知法、守法、用法。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让他们知道在平时日常生活中怎样保全证据,为今后万一发生婚变留条退路,这样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心里才能得到平衡,社会稳定才得以维护。同时,还要通过法制宣传改变农村剥夺上门女婿在娘家的财产继承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良风俗习惯。

  (二)加强调解,保护上门女婿的合法权益。法院下判决必须要依法裁判,在当前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有些案件需要通过调解,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为上门女婿争取合法利益。因此,应当建立多元化调处化解婚姻纠纷的联动机制。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针对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的当事人和案件特点,广开调解渠道,如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基层组织、乡镇司法所或当事人共同尊重的、在家庭成员中资历较深、威信较高的亲属、邻居参与调解,也可以选择适当的时机邀请当事人的子女到场做工作参与调解,尽量地做夫妻双方的思想工作,帮助双方明白彼此间面临的差异和改进沟通方式,鼓励夫妻双方努力维系婚姻,发挥家庭功能,减少婚姻中的冲突,努力维护婚姻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稳定。对那些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也应当加强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尽量能够做到“好合好散”,并妥善处理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关系,力求达成离婚调解协议,避免双方矛盾的进一步对立和激化。

  (三)完善立法,通过立法保护上门女婿的合法利益。比如说,实行向上门女婿适度倾斜的原则。上门女婿相对处于弱势,在婚姻家庭破碎后受到的伤害也相对较深,在合法的基础上适当照顾上门女婿利益,是司法关怀的一种体现方式。离婚时在财产处理方面,原则上均等分割,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一般富裕的家庭不可能让自己的儿子到别人家去上门,所以大部分上门女婿的经济条件同招郎女性相比仍有一定差距,而且,按民间风俗,上门女婿和出嫁女一样,社会地位低微,他们往往在自己娘家的财产继承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大都被剥夺,因此要适度照顾上门女婿的利益,保证上门女婿不因经济问题而影响其正常行使离婚权利,避免上门女婿因婚姻家庭的破裂而造成生活水平下降甚至生活陷入绝境。同时要充分考虑上门女婿对家庭的隐形贡献,按照照顾上门女婿利益的原则给予上门女婿适当补偿。

  (四)尽快建立健全养老机制,让全社会的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让那些没有小孩在身边的离婚上门女婿消除老无所养、老无所终的顾虑。

  以上几个方面的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部分解决农村涉及上门女婿的婚姻问题,但是,笔者认为,法院不是万能机构,光靠法院并不足以妥善解决农村涉及上门女婿的婚姻问题。要想从根源上解决该类问题,还需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中国式婚姻家庭的美满绝不是男女双方的事,它涉及到社会、家庭、自身等多方面的因素,在“入赘式”婚姻问题上首先在于社会大环境的宽容,大家对上门女婿不能以异样的眼光看待他们,要让上门女婿心中无疙瘩;其次,女方及其家庭对上门女婿的要求和让其尽的责任要放宽松,要将他们当作亲人看,而不仅是延续女方姓氏和撑门户的工具,一旦目的不能达到,就给上门女婿白眼看;最后,上门女婿自己也要宽怀,对做上门女婿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千万不能妄自菲薄,要有融入女方家庭的思想准备和实际行动,对世俗的看法要宽心,要坦然,不要钻牛角尖。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社会的进步,公众素质的提高,不论是嫁到男方做媳妇还是上门做女婿,社会对其都会平等相待的,社会、婚姻和家庭将更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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