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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纠纷案中父母成被告 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何确定

时间:2015/4/1|

阅读量:1047|

来源:朱运德律师

文本标签:
抚养纠纷案中父母成被告 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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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朱运德律师 阅读:1011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但是,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成为抚养纠纷诉讼中的被告一方,应该如何来确定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才能维护好未成年人应该享有的权益?

[案情]

张甲13岁,系张乙与李某婚生子,二人离婚后都拒绝承担抚养义务,张甲只能随外祖母吴某生活。现吴某年老体弱,无力负担张甲各项费用,故以张甲的名义起诉张乙、李某给付抚养费。

[分歧]

该案中,张甲的法定代理人应如何确定?一种意见认为,张甲的父母是其监护人,故应由他们作为法定代理人。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外祖母已实际负责原告的生活起居,其作为具有监护资格的其他亲属,同样具有身份上的特殊关系,且已成为实际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应由其作为法定代理人。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中,张乙与李某系张甲的亲生父母,二人虽已离婚多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二人仍系张甲的监护人无疑。而实际情况是,二人都拒绝履行监护职责,是外祖母吴某负责张甲的生活费用,现外祖母无力承担,只能以张甲为原告,自己为法定代理人起诉张乙、李某给付抚养费。

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护人才能作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本案若机械地适用该规定,那么张甲的父母将身兼原告、被告双重身份,违背了当事人对抗这一基本诉讼法理,而且有可能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与设立监护制度的初衷相背离。显然,在子女诉请父母给付抚养费时,父母是不能作为法定代理人的。

那么如何确定法定代理人,才能及时有效地维护张甲的利益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规定,可以由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因为具有监护资格的其他亲属与监护人一样具有身份上的特殊关系,在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可以“替补”为监护人,由此也符合监护制度以被监护人利益为第一位的基本原则。具体到本案中,张甲的外祖母吴某具有监护资格,并一直承担着监护职责,已成为实际履行义务的监护人,且已代为起诉,因此,法院可直接指定吴某为张甲的法定代理人。

需要注意的是,外祖母作为本案的法定代理人,并不是取消了张甲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因为取消监护人资格,需要由相关人员向法院提出申请,才能进行处理,本案中并无相关人员提出该项申请。这样做仅是为了诉讼的进行和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权宜之法。张甲之父母仍然是其法定监护人,仍应尽监护之责。

该案中未成年人在一个离异家庭中成长本就没有一份完整的父母之爱,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父母应该关注孩子的生活,而不是相互推卸责任。

作者: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