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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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律师
来源:广西法院网
【案情】
原告丁燕与被告侯宾于
【争议】
对于婚姻期间的房产未办证,一方主张要求分割房产的,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争议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应一并分割。故丁燕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争议的房产未办理登记手续,处于权属不明的状态,不宜对该房产进行分割。故应当驳回原告丁燕要求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分清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有哪些,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夫妻财产除了原告诉称的一幢房子,没有其它财产。其次,对于房子,因其属于不动产,依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没有提供涉案房产已经办理权属登记的有关材料或手续的证据,合议庭在处理的过程中,无法认定该房产是否属于原、被告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也无法认定该房产属于原、被告双方,故合议庭以原告丁燕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原告丁燕的有关诉讼请求。
【判决】
法院经审理判决丁燕与侯宾离婚,驳回丁燕请求分割婚姻续存期间置办的一处未办理登记手续房产的诉讼请求。
作者:杨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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